何謂地上權?有哪些具體事例?
就一般而言,利用自己所有的土地加以使用、收益,這是最為常見的。但是在今日私有財產制度之下,有土地者未必能親自加以利用,而有能力開發、利用者,未必能取得自己所有的土地。
為了調和「有」與「用」二者之間的關係,法律特別使土地所有人在不放棄其所有權的原則上,可將其土地提供給他人使用、收益。如此,不僅兼顧雙方的需要,更可促進國計民生,調和社會利益。這種制度,就是「地上權」。
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其中所謂「在他人土地上」,乃表示地上權係以土地為標的物,非謂地上權僅限於土地之設定之。在土地上空(如建高架道路)或地下(如建地下街),均得為地上權的設定。又所謂「竹木」,指以植林為目的者而言,其以耕作為目的而培植茶、桑、果樹等,屬永佃權的範圍,不包括在內。「其他工作物」則如橋樑、隧道或道路等交通設備。
在現實生活中,例如:台中縣月眉遊樂區使用台糖公司之土地及台北101大樓利用台北市政府之土地,均係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辦理。
如何塗銷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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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如何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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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應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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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人能否再將土地設定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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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окт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