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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殺人案再度發生!!/ 民眾該如何自保?!/ 退役陸戰隊員防身技術分享【LongFei】 

Long 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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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最近發生的持刀砍人事件
特別撥空來拍攝了一段防身觀念的分享
也歡迎法律人或者武術相關前輩一同來研究此議題 或者糾正影片中有疏失或者沒有提到的地方進行補充 感謝大家
🟥Q:隨身攜帶刀械在身上自保,犯法嗎?
🟦A: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基秩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說明如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無正當理由」,應指行為人若所持目的與該器械於通常所使用之 目的不同,而依當時客觀環境及一般社會通念,該持有行為 因已逾該器械原通常使用之目的及範疇,致使該器械在客觀 上因本具殺傷力之故,易造成社會秩序不安及存在不穩定危 險之狀態,即屬之
隨身攜帶具殺傷力之刀械 顯已脫逸正常社會生活維持所必需,依一般社會觀念,自足 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相當威脅,亦足對公共秩序 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危險,是其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 之扣案刀械等情,堪以認定。
為求自保,身上可以帶防狼噴霧劑、辣椒水,不應帶刀械在身上,以免犯法。
鎮暴槍防身,前陣子才剛有實際成功應用的案例
但這項武器也是非常仰賴自主的訓練
用槍時機還有用槍安全觀念
才能有效作為防身的武器
反倒是持刀防身,我沒見過幾個能夠全身而退的案例 不是兩敗俱傷就是自衛殺人
在台灣自衛殺人,很難判定無罪
武術層面:
刀械格鬥,沒有一般人想像的這麼簡單
一般人是無法承受任何一刀的刀械刺傷所帶來的疼痛
甚至是失血 所以不會像電影演的那樣可以毫無止境的進行刀械的格鬥
你基本上只要對刺中了一刀,
你馬上就會跪在地上 任其宰割
人體脆弱的部位在頸部 胸腹
只要被刺中一刀 就會大量失血 失去反擊能力
面對刀械 本身就會使人產生恐懼
這種恐懼是外行人當下不可能克服的
軍警也不例外 即使我們學過奪刀奪槍 擒拿
莒拳 食鶴拳 刺槍術 甚至軍用Krav Maga
熟知刀械的使用與刀械的危險
我也不敢保證能在刀戰中全身而退
更別說什麼一換一 民眾遇到能跑就跑
跑不掉事前就該準備辣椒水 電擊棒 鎮暴槍
而不是刀械
所以總結就是事前準備的問題
為什麼要讓自己身邊只剩下刀械的選項?
當然我也不否認刀械的傷害
他是致命性武器 可以輕易造成大失血
能造成的出血以及對於目標同夥的威嚇
是絕對有效的 在一對多的環境上
面對持有鈍器多數目標 可以瞬間得到優勢
武術角度來說有沒有可能?
因為你對於刀械的不熟練
反而遭到目標奪刀或者自傷
你會做出很多超出預期程度的事情
所以從各種角度來判斷
還是不推薦毫無武術背景的人士
來使用刀械進行防身的用途
之前軍用Krav Maga的課很多人嘲笑是王八拳
有槍不開 不上刺刀用刺槍術
其實那個情況就是最真實的實戰高壓模擬狀態
每個人遇到突如其來的恐懼 反應都是最真實的
什麼是恐懼 在你還來不及預警
就有人拿刀要刺你 這就是一種恐懼
很多人在新聞底下事後諸葛 紙上談兵的
事實上他們也沒遇過恐懼 站著說話不腰疼
包含像眾多持刀襲警案
明明警察也學過擒拿防身
也對刀械的危險有警覺 但為何無法防範
就是恐懼 恐懼會破壞任何計劃
實際模擬你才能逐漸從認識恐懼
到學習處理恐懼 沉著發揮所學之技能
也還是要向那些 明知訓練裝備無法自保
但因為這身制服的職責所在
即使刀頭劍首,仍視險若夷,
不幸以身殉道的英雄們表達致敬
也再再提醒我們刀械應對存在極大風險
所以別像那些鍵盤酸民 事後諸葛亮
整天看著螢幕幻想 可以這樣 可以那樣
去嘲笑 去貶低這些執勤到生命最後一刻的人
換作是你 你敢嗎 你絕對不敢
不要活在想像中的中二英雄夢
軍警面對刀械都應直接使用優勢武力 槍械
並且遵循21英呎法則逐級提升警戒
非必要不會進行近戰格鬥
即使發生格鬥
也不是叫你用徒手或用刺槍術去解決對方,
而是在於運用格鬥術,
去掙取開槍機會
贏得戰爭的要領永遠是-
「👊用更強勢的火力來消滅掉敵軍」。
當然你不是軍人 你面對的不是敵軍
運用防身武器的目的在於掙取逃跑機會
還是呼籲沒有任何訓練背景的死老百姓
別妄想什麼持刀防身
「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總則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不罰」的一種法則,犯罪是反社會性的行為,理應加以懲罰!為什麼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刑法會認為是犯罪卻不予處罰呢?這裡提到的「正當防護」是指一個人受到現在不法的侵害,為了維護自己或者他人的權利,適當地加以反擊的行為,可以阻卻違法。
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滿足5個要件:侵害現實存在、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侵害人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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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在符合正當防衛五個條件的四個條件,只有防衛限度上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侵害者重大傷亡時,才構成防衛過當。
於遭受攻擊當下,可以拿辣椒水等武器防身,但若對方的攻擊已經停止,就不打在反擊回去,法律上評價,反擊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違反了防身理念「找機會就是要脫身」、「防身武器的目的在於製造機會」
有機會脫身卻硬要戰,或是對方明顯成為弱勢你卻繼續攻擊
一換一?寧見法官 不見法醫?
自衛殺人:
如目的是為自衛、保護他人、防止一個非常嚴重的犯罪如強姦、持械搶劫、故意殺人罪或謀殺,該兇殺就可能被視為是合理的。但攻擊者犯下嚴重罪行的意圖必須明確。
政府在法律上,對於正當防衛的判準多為主觀,真正的界定標準為何,卻難以認定,也被外界認為無標準。
在美國自衛殺人的判決為無罪,而台灣的標準是待認定:如為正當防衛,則是不起訴,而若為防衛過當,則是減輕二分之一或免除其刑
像鄭捷這類有計劃殺人的殺人犯
此案例的確構成了可以以自衛殺人來阻止其嚴重罪行
我可以理解成他具有持刀殺人的經驗和有相關研究
而相對於你是完全沒有任何訓練以及實戰經驗的
我並不認為你甚至可以做到一換一
可能還是去送頭
像之前鄭捷案車廂上使用雨傘就是一個很好的阻隔工具呀
這時候如果能維持中距離的情況下,有人使用辣椒水遠程噴灑並迅速脫離 或者集體壓制
那會比你臨危衝出來拿刀跟他肉搏更實際吧
甚至你們將手邊的硬物猛砸
手機往他的頭部丟
車廂上備用的滅火器拿出來噴
拿出來砸 我都覺得比較實用
所以再次強調就是事前準備的問題
為什麼要讓自己身邊只剩下刀械的選項?
辣椒水這個東西也有他訓練的模式
像是噴灑臉部後迅速逃跑
確認風向 逃跑動線等等
社會上也有許多已經成功防身的實際案例
連嬌小的女生透過練習
都可以輕易地對於彪形大漢做到反擊
那你怎麼又還執著在想要刀械格鬥 一換一
趕緊把EDC做調整吧
如果歹徒沒有持致命性武器,或無急迫性危險,警官認為首要之務是先報警,並優先保護老弱婦孺;建議可尋求周遭其他年輕力壯男子見義勇為,出言喝斥,遏阻歹徒進一步動作。
警政署表示,警力不可能無所不在,民眾要有自我保護觀念,平時可隨身攜帶哨子、防身噴劑或強光手電筒等合法防身物品;捷運車廂一般都有警鈴和滅火器,發現異狀可出聲提醒其他乘客注意,並按下警鈴,滅火器則可以拿來當武器。
結論 還是不建議持刀防身
#捷運殺人 #防身 #taiwan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

 

7 се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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