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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 

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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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6/20) 早上,我針對覆議案向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提出質詢。
首先,我就憲法內容,請教卓院長:憲法所定的「窒礙難行」,包含違憲嗎?卓院長的回答是違憲確實是窒礙難行的一環。但我向院長指出,憲法所定的「窒礙難行」是指「行政上的窒礙難行」;而如果行政院要以「違憲」來作為覆議理由,那麼卓榮泰院長是否有意成為我國第十六位大法官?
其次,行政院這次是對整部法案提出覆議。然而,在法案中其實也有通過民進黨團所提出的條文;我問院長:這些條文行政院也要覆議嗎?是因為這些條文也違憲、還是因為這些條文也造成行政上窒礙難行?卓院長回覆說,是因為行政院認為一定要整部法案提起覆議;但我提醒院長: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行政院是可以只針對法案的一部提起覆議的。行政院如此操作,便是公開打臉民進黨團所通過的條文?
再者,如果覆議理由中的「窒礙難行」是指行政上的窒礙難行的話,我問院長:以「虛偽陳述」為例,要求公務員在國會不能說謊,有很窒礙難行嗎?行政院已「虛偽陳述」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為由提起覆議,但「虛偽陳述」在刑法第168條中就已明文規定,施行至今也將近百年,何來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說?
更進一步,如果行政院現在的立場是認為「只要違憲,就要提覆議」,那民進黨團一直主張的「增加政府支出,所以違憲的法案」是否也都要覆議?很多替民眾爭取福利、補助、減稅的法案,都會需要政府增加支出:比如說日前通過的原住民禁伐補償條例、去年通過的村里長事務費提高到五萬等法案,都是沒有行政院版、僅有委員版本的。對於這類的法案,以這次行政院提覆議案的標準,未來也都要提覆議嗎?
我要強調,憲法賦予行政院提起覆議案的權利,但憲法賦予行政院的覆議理由僅有「窒礙難行」,這指的應該是「行政上的窒礙難行」。如果行政院認為法案違憲,應該要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而不是覆議!
#黃珊珊 #全院委員會 #國會改革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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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ию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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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омментарии : 360   
@yaoxuanxiao
@yaoxuanxiao Месяц назад
聽到珊珊溫柔堅定說著鏗鏘有力的話,真的是好安心。我聽到卓榮泰說:「用表決方式來對不確定行為決定是否移送,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我聽到都要爆血管了⋯⋯不就是因為虛偽陳述有存在之可能性,亦即「嫌疑」,才需要交由司法偵辦嗎?至於由誰來決定是否移送--難道不由院會表決,他們覺得交給專案小組3-5個成員自己決定更好嗎? 卓榮泰今天嗆黃國昌在人事審查權的「下限不要沒有下限」,他們行政院的政治素養才真的是沒有下限啊啊啊,拿不出實質證據質疑條文,只用一些空洞抽象的用詞來煽動民眾恐慌,還自己當大法官宣告違憲,到底誰才是反民主啊?
@Freeway548
@Freeway548 Месяц назад
33今天表現真的很棒,卓顯得幼稚多了!鄭明謙急著護主,真的超舔!
@lisalisa7531
@lisalisa7531 Месяц назад
卓榮泰跟蘇貞昌同樣等級的~真會凹,真會反質詢。可以下台了。
@jerrysu383
@jerrysu383 Месяц назад
要當民進黨的官這是基本功而已。
@user-wq5tl8ve3p
@user-wq5tl8ve3p Месяц назад
民進黨表示:要我們不要說謊是不可能的啦!
@丫妹
@丫妹 Месяц назад
給黃委員一個大大的👍
@CYL-wo4nr
@CYL-wo4nr Месяц назад
原來當個行政官員,就是要把良心丟掉,昧著良心說話才行,每天為了政治利益說謊不累嗎?"這個社會不能讓好人疲憊,而壞人精神抖擻”
@henrychao6064
@henrychao6064 Месяц назад
打臉這個不適任的行政院長
@elyely111
@elyely1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好認真好棒!珊珊加油!
@user-fy3ic5ty7e
@user-fy3ic5ty7e Месяц назад
為了政治 喪失誰而為人的基本道德感 這就是民進黨
@user-vx5ge8ld4c
@user-vx5ge8ld4c Месяц назад
支持珊珊委員
@user-vy5zp8vy3j
@user-vy5zp8vy3j Месяц назад
給這種硬拗及造謠的院長回答 根本在浪費時間 不過也對啦 讓我們看看什麼叫無限的下限
@headpan8348
@headpan8348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就是這麼理性!!! 加油~~
@ginyilee6538
@ginyilee6538 Месяц назад
民進黨真的變的好可怕,而且越來越可怕….
@CK-gd3lb
@CK-gd3lb Месяц назад
賴清德直轄有權無責的委員會更可怕
@-ClementLee-
@-ClementLee- Месяц назад
以前只覺得藍綠只是台上演戲 現在覺得綠共真的是想毀滅這個國家 真的想要當皇帝 超恐怖
@user-rv9sm7by2y
@user-rv9sm7by2y Месяц назад
看大陸的國安法外資都跑光了,藍白黨的改革法濫權也使的外資不看好臺灣投資環境,代表了這些法案根本有問題還要強通過,這些人有腦子嗎?還是要賣臺賣國。
@user-tb8gh4fl7l
@user-tb8gh4fl7l Месяц назад
33加油❤ 我從「幸運草」的頻道看到2019黃國昌的演講,他的願望要至少送8個人進各個委員會,成立正義聯盟,現在此時,這個法案終於通過,但是惡魔黨的人還在反抗,我一定會堅持支持民眾黨。撐國昌!!
@maxfun405
@maxfun405 Месяц назад
對於某些整天在想辦法要掏空國庫的人來說,不說謊真的窒礙難行😅😅
@linalfred5026
@linalfred5026 Месяц назад
雖然我不是民眾黨的信徒,但是我覺得妳這次的問政很有力,我喜歡!!加油!!!
@its_muni
@its_muni Месяц назад
謝謝姍姍委員❤
@liero04
@liero04 Месяц назад
委員加油,跟這些人講話真是辛苦你了
@yinenjoy4391
@yinenjoy4391 Месяц назад
謝謝33公平正義!
@Neo-si9gy
@Neo-si9gy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這些年這樣的戲碼都會上演好幾次,質詢完大家看得很爽,結果官員一樣答非所問,錢照領,官照做, 反正在台上裝瘋賣傻幾分鐘就好,被電又不痛不癢,升官發財比較重要。 行政官員,講白話一點:不然你想怎樣啊? 你又不是我老闆,最壞的下場就是「不做最大」,拿我沒轍。
@winwin-kn4vc
@winwin-kn4vc Месяц назад
所以貪官強盜搶劫到底要怎麼提告?
@user-xv7tb4ym8i
@user-xv7tb4ym8i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不能再讓民進黨執政了😔 珊珊很會質詢❤❤❤👍👍👍
@pollychen1735
@pollychen1735 Месяц назад
家母和我到現在都還覺得33沒有當上市長很可惜 希望33在國會也能繼續加油 跟妳說的一樣 全國國民都在看~
@user-ko1lp5cx1y
@user-ko1lp5cx1y Месяц назад
請支持改革杜絕不法弊端也請支持司法改革建立汰除不法檢察官,法官還司法一個公道,也還社會一個公義,寧缺勿濫
@user-ko1lp5cx1y
@user-ko1lp5cx1y Месяц назад
請支持改革杜絕不法弊端也請支持司法改革建立汰除不法檢察官,法官還司法一個公道,也還社會一個公義,寧缺勿濫
@liberty77
@liberty77 Месяц назад
民進黨要加油👏希望民進黨可以支持珊珊提出來的財政收支劃分法 ,一同讓台灣更好!
@user-ck5dc1hi7e
@user-ck5dc1hi7e Месяц назад
民眾黨加油
@Ni-hc7cu
@Ni-hc7cu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質詢都戳到卓的痛點,非常有力
@耿鬼一樣
@耿鬼一樣 Месяц назад
在法院虛偽陳述可以檢舉 在國會虛偽陳述就不行 太神啦 還有甚麼民眾會被抓去關 1.要找民眾要有委員會 找高度相關的人士 調查tiktok你覺得會找執行長 還是tiktok使用者? 2.一般民眾被找去不能請律師 你是證人 在法院證人連律師都不能帶 立法院至少還是有機會帶 怎麼不去嗆法院? 3.一般民眾不會被抓去關 只有罰鍰 4.為甚麼投票表決就可以罰 罰鍰是行政罰 本來就不用法院認定就可以開罰 而且都有相關救濟管道 你說有恐龍法官 那你乾脆講我們沒司法體制好了 舉個例子 警察開你罰單 自己就可以開了 立法院還要投票欸 被警察開單不爽你可以幹嘛?申訴嘛 就那麼簡單
@winwin-kn4vc
@winwin-kn4vc Месяц назад
依[賭博罪][搶劫罪][加重詐欺罪][圖利罪][偽證罪][強制罪],[叫唆犯罪] [教唆偽造文書][哄抬價格牟利罪]提告 期交所,期貨公會,政期局,金管會 ,期貨商,官商勾結 違法包庇 請求 檢察署依法提起公訴 绝不允許任何人覬覦人民的財產,圖利券商罔顧法律,詐欺搶劫 避險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假碰磁真搶劫,昔有貪官[毀堤淹田].逼迫農民[自願]賤賣土地,今有強盜[毀法搶劫](叫唆賭博,攔路搶劫)(我早已拒絕且拒絕簽署)統一期貨,謊話連篇 逼人至死,選擇權是[結算差價之契約],差1元少半毛都是犯罪,定有刑責 台灣不是獨裁國家,法律並沒有授權公務員[舞弊][强制賭博][強制搶劫][損害法益]的權力,公務人員舞弊詐欺 所有快速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裡了 行政責任(怠惰) 刑事責任(瀆職失職) 犯罪事實:金管會坦承[搶劫一空] (陳椒華立委 6月14號記者會) 期交所已坦承所謂應全部砍倉,其目的是為了 1,搶劫沒有履約風險,無保証金義務的買方契約(毁約背信) 2,搶劫交易人獲利的部位(見利忘義) 3,搶劫交易人做對方向獲利的部位(趁亂搶劫) 4,[逆向結算][逆向搶劫],並以[反向][炒作]偏離價格去搶劫做對獲利的交易人, 5,南下列車去搶劫北上列車,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25萬保證金,被搶劫2千5百萬,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一,江永昌立委[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二,曾銘宗委員=>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造假) 6,搶劫超額保証金,合法交易的交易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交易人) 7,搶劫違法交易的交易人,[誘騙交易=設圈套][透支交易],違法交易,[ 錢不夠自始交易不會成立](以詐術使人將財務交付) 8,搶劫[依法律規定繳交保證金的人]( 違反誠信原則) 9,搶劫被偏離指標所影響的人(縱火打劫)(假碰磁真搶劫)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違法逼倉]( 罪犯自編自導自演) 10,,搶劫有[結算權力],[結算法益]及[結算市值]的合約( 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強盜搶劫) 11.搶劫及[損害交易人法益] 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罄竹難書) 13,搶劫期交所白纸黑字[承諾]無須保證金的部位 14,法益不會憑空消失,一定有人搶走了, 獲利不會憑空而來=>搶劫所得 19, 金管會畏罪却責說不是強制、 但交易人的部位被強制搶劫一空 20,[車手]期貨商(自證己罪)[強制賭博]、[強制搶劫]、強制拒絕繳款,強制禁止自行平倉,[損害法益][妨害他人行使杈力] 24, 垂直價差單 被強制砍倉+強盜搶劫, 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且全世界都不敢違法搶劫的 金融弊案, [土匪演場戲]就把他搶了 29, 交易人[相信政府] [會依法結算] [會依法限期追繳],[ 會依法逐日計算], 才會進場交易, 任何貪官根本沒有任何理由[不恪遵法律結算] 35,石油公司賣出期貨,他有沒有風險指標的義務?=>沒有、 有沒有偏離价格的義務=>沒有, 交易人購買的部位,可以被搶劫損害法益嗎?=>否=>有國家的法律保護交易人的權利與法益, 石油公司只須在期貨商遵法發出[明確金額]及[確切時間期限]繳交[法律所規定的保証金]即可, 偏離指標,价格操控,假冒的保証金(短收虛增).都是違法逼倉賭博犯罪行為.(法律: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30,期交法73條, 法律規定不得簽訂全杈委託書, 所以[罪犯]必然涉案其中, 交易人有無受到欺瞞詐騙, 很容易證明 ( 銀行開戶偷渡貸款合約)( 醫院掛號偷渡開刀同意書),狸貓換太子, 掛羊頭賣狗肉 33,風險指標負6千%到100%只要一秒(同一秒)[所有數據都沒有变,只有期交所自己私下調高保証金)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只有[賭博]或[詐欺], 才會有坐地起价[拒絕繳款], [強制禁止自行平倉]的[強制搶劫]行為 36,罪犯空手套白狼,買空賣空搞詐欺, 結算差價之契約(標的物明確 法律程序嚴謹 )那裡容許你貪官勾結又騙又搶, 多行不義必自弊,心術不正, 結夥搶劫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 3,陳椒華立委=>(記者會)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定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契約詐欺)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 (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監守自盜,忽大忽小之詐術,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縱火毀屍滅跡,掩蓋罪行 下列案件,係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一)被害人係一個或一個以上之金融機構,而侵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二)對金融機構信用有重大危害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之主要或關鍵之犯罪行為(例如: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罪)係在金融機構營業體系內進行之案件。 (四)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其他財金主管機關監督業務範圍內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包括銀行局、檢查局及證券期貨局)及中央銀行依其主管機關權責認定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其他嚴重危害金融機構營運或影響社會大眾權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證1.2.3) 2、多次強迫交易的;(數萬筆) 3、社會影響惡劣的;(證1,2,3)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證1,2,3)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證1.2,....,)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證1,2,3,4)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項第4、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几兩,说幾兩就几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犯罪事實 總共65項, 因為罄竹難書 另案檢舉 執政做[对]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每日收市後,期貨結算所會根據收市價,計算每日結算價(Settlement Price),來釐定未平倉合約[市值], 稱為逐日計算制度😢😢🎉🎉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
@winwin-kn4vc
@winwin-kn4vc Месяц назад
金管會對於前述所犯罪行都沒有否認,可見知之甚詳(不違背其本意)且畏罪卸責,但這些都是重大刑案,豈可枉法包庇, 請問蔡英文(賴清德)是否有收過券商,期貨公會 期交所 的 政治獻金, 那貪污治罪條例就已經成立 0206很顯然是 給金融罪犯的後謝行情, 顧立雄 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抄家, 到金管會 就搞一個價格操縱+抄家的金融弊案出來, 可見 顧立雄 就是一個劊子手, 專門負責抄家殺人的工作 國民黨認為顧立雄抄家不擇手段, 顧立雄辯稱,他沒有抄家,他抄的是不義之財 請問交易人依法結算是不義之財嗎? 為什麼金管會不敢依法結算 明明 只要依法結算 就可解決的問題, 為何 貪官執意貪贓枉法 強盜搶劫,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 有人說金管會主委 出身作手,丙種,期貨公會, 再跑來當金管會主委, 這就是我們的政府? 盜匪登堂入室?( 有錯漏請補充> 為何金管會違法行政 ,謀財害命,縱火搶劫,貪贓枉法 逼人致死, 沒有人管?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幾兩,说幾兩就幾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明顯安全管理 有 嚴重問題 期貨安全規則的制定是數百年的血和淚定下來的,主管機關心術不正,毀法搶劫 結算差價的商品絕對不允許 以偏離價格來偽冒結算市值 請問有沒有依法結算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偏離 「價格操縱」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欺騙交易人+[欺上瞞下]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 依法律行政 你分不清楚嗎?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百多年的期貨[逐日結算] [限期追繳]防弊制度, 偏離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舞弊,貪官不知道嗎? 3,虛構交易人虧損,你為什麼不敢遵法結算?為什麼不敢遵法限期補繳?為什麼不敢讓交易人自行平倉? 4, 交易人購買的是什麼商品? 是結算差价的商品(標的物是加權指數 不是偏離價格) 5罪犯自己編了一個偏離指標 , 來掩蓋 來包裝 偏離價格 (偷樑換柱),就已經觸犯詐欺罪 金管會期交所 政府 不誠信履約.「結算差價的商品」 已經觸犯詐欺罪 [積極的虛構風險,以偏蓋全]已經 觸犯 公務人員[加重詐欺罪] 顧立雄在0206之後不久即購入房產, 與其金管會收入顯不相當 對於 蔡英文 顧立雄 金管會公務人員, 加告[財產來源不明罪] 檢舉,殘暴生靈。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塗炭, 在全力打詐的政策下,金管會竟「率獸食人」 成了強盜集團!犯罪事實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1,交了錢卻拿不到商品=>這是假買賣真詐欺 ,叫唆期貨商[毀法搶劫],金融弊案自救會陳國榮表示,即使交易人在地下期貨進行交易,賠完本金,大不了血本無歸「資金歸零」也就沒事了。但金管會勾結的期貨商,在超額保證金及做對方向獲利的情況下, 卻會遭到期貨公會叫唆犯罪,詐騙賭博,結夥搶劫,並以作假帳方式獲取巨額 不當得利,「強盜」行徑讓交易人賠光老本後,還要揹上高額負債及法官追討家族房產,吸血行徑比地下期貨交易更惡劣數百倍 更有交易人因一生積蓄在一夕之間不僅化為烏有甚至還負債累累,因而跳樓跳河自殺,夫妻親人失和天倫夢碎,這難道不是金管會該負的責任嗎? 目前超過70歲的沈小姐為了還債,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 當年受害至深的沈小姐則向「警政時報」表示,事情過了這麼多年,到現在我還是覺得莫名其妙,搞不清楚怎麼短短幾秒內戶頭999萬就被[搶劫一空],而且還欠銀行460幾萬,當時的玉山證券營業員只告知我交易的錢都沒了,還欠銀行錢,趕快去籌錢就對了!這麼怪異的事情簡直就是晴天霹靂,從交易開始,營業員就不斷告知「賺錢、賺錢、賺錢」,當天短短幾秒,就從賺錢到欠錢,這要交易人怎麼能接受,讓我一度想尋短。 沈小姐老淚縱痕的表示,這件事情影響我太大了,因為有2個帳戶是兒子的,2個兒子本來都很乖很孝順的,事情發生後因信用發生瑕疵,目前都是被扣3分之1的薪水中,也因此兒子對我非常不諒解,家不回了、孫子也不讓我看。事件發生後的10幾天,我根本無法吃喝,整個人崩潰到極點,雖然想尋短卻沒資格,事情沒搞清楚又無法給兒子交代,連死的權利都沒有,那陣子把身體搞得很慘,目前為了還債,超過70歲的我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希望政府能聽到我微薄的聲音還我一個公道 [警政時報 專案小組/臺北報導】 2,也有前台自行平倉 還可獲利的客户, 營業員前一秒還 告知[你的部位沒問題], 後一秒就被後台[開後門]違法搶劫了, 損失1千多萬, 既沒依法告知也沒依法限期追繳 3, 統一期貨更誇張了, 不僅拒絕交易人繳交保證金[妨害行使基本主要權力][強制罪], 還發生實際爭搶行為( 所有權沒有移轉且交易人早就拒絕簽署詐賭合约, 禁止交易人自行平倉[強制罪][妨害行使基本主要權力],所以是暴力搶劫.騙不過就用硬搶的啊?, 將交易人獲利部位搶劫一空 4,買個 國家級的商品就傾家蕩產 ,你不是坑人嗎?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所有的法律 都在[保護][保障][保証]法益的正確執行,罪犯卻在扭曲,損害,搶奪,剝奪法益,強盜搶劫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附件2) 3,陳椒華立委=>(黄组長)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律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 (犯罪事實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承認對作交易及賭博故意之犯罪)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以釐定市值,(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貪官監守自盜,忽大忽小前後不一,出爾反爾之詐術及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執政做[對]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依法行政🎉🎉🎉 1,權力來自法律的授權 2,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約束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行政濫權 (法律自己訂 權利自己給 權力的行使不受約束) 請問行政濫權要依哪一條法律去告? 行政院到底管不管? 😢🎉🎉🎉 風險指標[假碰磁]之名行搶劫犯罪 (風險是看結算[標的物],不是看偏離价格) 2,假保証金之名行詐賭搶劫之實[真偽證罪],(保証金如何計算法律有嚴格規定) 偏離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搶劫],貪官不知道嗎? 3,虛構交易人虧損,你為什麼不敢遵法結算?為什麼不敢遵法限期補繳?為什麼不敢讓交易人自行平倉?😢😢🎉🎉 4, 交易人購買的是什麼商品? 是結算差价的商品(標的物很明確是加權指數 不是偏離價格), 你很明確的說了要依法結算 ,我才會進場交易, 所以若非欺騙,交易自始不會成立, 所以必須依法結算, 罪犯自己編了一個偏離指標 , 來掩藏 來包裝 偏離價格 , 來偷換標的物(偷樑換柱),就已經觸犯詐欺罪 🎉🎉😂
@user-zi8dq6du6l
@user-zi8dq6du6l Месяц назад
第一次看珊珊姐發揮戰力,句句打民進黨的臉…表現讓我刮目相看。
@David-Wing
@David-Wing Месяц назад
很喜歡妳的問政! 加油! 要民黨不說謊、很難!
@user-cp6bj9oo3w
@user-cp6bj9oo3w Месяц назад
希望珊珊溫柔且堅定的質詢,可以讓民退黨支持者聽的進去。
@l0lo1oo1
@l0lo1oo1 Месяц назад
要民進黨說實話 窒-礙-難-行! 珊珊表現的很好,還要容忍卓公公猥褻的表情,您辛苦了!
@forjj5096
@forjj5096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就是戰力強…唉可惜台北市長😢 (希望能有像珊珊一樣的市長)
@smalloxytb
@smalloxytb Месяц назад
卓榮泰的回答真的是笑掉大牙
@garychen2105
@garychen2105 Месяц назад
33這次質詢 實在太精彩了 希望更多人持續關注你的表現
@mike-pl3fl
@mike-pl3fl Месяц назад
33提出的見解,也是超犀利! 不過官員也都是訓練應對~,如何讓他們無法迴避,甚至證實他自己說謊,好難啊~
@music105
@music105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修改除了立法院達到投票門檻,也要透過公投決定;大法官釋憲的依據要透過公投決定,不是少數15個人決定,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winwin-kn4vc
@winwin-kn4vc Месяц назад
依[賭博罪][搶劫罪][加重詐欺罪][圖利罪][偽證罪][強制罪],[叫唆犯罪] [教唆偽造文書][哄抬價格牟利罪]提告 期交所,期貨公會,政期局,金管會 ,期貨商,官商勾結 違法包庇 請求 檢察署依法提起公訴 绝不允許任何人覬覦人民的財產,圖利券商罔顧法律,詐欺搶劫 避險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假碰磁真搶劫,昔有貪官[毀堤淹田].逼迫農民[自願]賤賣土地,今有強盜[毀法搶劫](叫唆賭博,攔路搶劫)(我早已拒絕且拒絕簽署)統一期貨,謊話連篇 逼人至死,選擇權是[結算差價之契約],差1元少半毛都是犯罪,定有刑責 台灣不是獨裁國家,法律並沒有授權公務員[舞弊][强制賭博][強制搶劫][損害法益]的權力,公務人員舞弊詐欺 所有快速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裡了 行政責任(怠惰) 刑事責任(瀆職失職) 犯罪事實:金管會坦承[搶劫一空] (陳椒華立委 6月14號記者會) 期交所已坦承所謂應全部砍倉,其目的是為了 1,搶劫沒有履約風險,無保証金義務的買方契約(毁約背信) 2,搶劫交易人獲利的部位(見利忘義) 3,搶劫交易人做對方向獲利的部位(趁亂搶劫) 4,[逆向結算][逆向搶劫],並以[反向][炒作]偏離價格去搶劫做對獲利的交易人, 5,南下列車去搶劫北上列車,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25萬保證金,被搶劫2千5百萬,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一,江永昌立委[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二,曾銘宗委員=>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造假) 6,搶劫超額保証金,合法交易的交易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交易人) 7,搶劫違法交易的交易人,[誘騙交易=設圈套][透支交易],違法交易,[ 錢不夠自始交易不會成立](以詐術使人將財務交付) 8,搶劫[依法律規定繳交保證金的人]( 違反誠信原則) 9,搶劫被偏離指標所影響的人(縱火打劫)(假碰磁真搶劫)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違法逼倉]( 罪犯自編自導自演) 10,,搶劫有[結算權力],[結算法益]及[結算市值]的合約( 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強盜搶劫) 11.搶劫及[損害交易人法益] 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罄竹難書) 13,搶劫期交所白纸黑字[承諾]無須保證金的部位 14,法益不會憑空消失,一定有人搶走了, 獲利不會憑空而來=>搶劫所得 19, 金管會畏罪却責說不是強制、 但交易人的部位被強制搶劫一空 20,[車手]期貨商(自證己罪)[強制賭博]、[強制搶劫]、強制拒絕繳款,強制禁止自行平倉,[損害法益][妨害他人行使杈力] 24, 垂直價差單 被強制砍倉+強盜搶劫, 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且全世界都不敢違法搶劫的 金融弊案, [土匪演場戲]就把他搶了 29, 交易人[相信政府] [會依法結算] [會依法限期追繳],[ 會依法逐日計算], 才會進場交易, 任何貪官根本沒有任何理由[不恪遵法律結算] 35,石油公司賣出期貨,他有沒有風險指標的義務?=>沒有、 有沒有偏離价格的義務=>沒有, 交易人購買的部位,可以被搶劫損害法益嗎?=>否=>有國家的法律保護交易人的權利與法益, 石油公司只須在期貨商遵法發出[明確金額]及[確切時間期限]繳交[法律所規定的保証金]即可, 偏離指標,价格操控,假冒的保証金(短收虛增).都是違法逼倉賭博犯罪行為.(法律: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30,期交法73條, 法律規定不得簽訂全杈委託書, 所以[罪犯]必然涉案其中, 交易人有無受到欺瞞詐騙, 很容易證明 ( 銀行開戶偷渡貸款合約)( 醫院掛號偷渡開刀同意書),狸貓換太子, 掛羊頭賣狗肉 33,風險指標負6千%到100%只要一秒(同一秒)[所有數據都沒有变,只有期交所自己私下調高保証金)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只有[賭博]或[詐欺], 才會有坐地起价[拒絕繳款], [強制禁止自行平倉]的[強制搶劫]行為 36,罪犯空手套白狼,買空賣空搞詐欺, 結算差價之契約(標的物明確 法律程序嚴謹 )那裡容許你貪官勾結又騙又搶, 多行不義必自弊,心術不正, 結夥搶劫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 3,陳椒華立委=>(記者會)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定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契約詐欺)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 (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監守自盜,忽大忽小之詐術,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縱火毀屍滅跡,掩蓋罪行 下列案件,係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一)被害人係一個或一個以上之金融機構,而侵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二)對金融機構信用有重大危害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之主要或關鍵之犯罪行為(例如: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罪)係在金融機構營業體系內進行之案件。 (四)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其他財金主管機關監督業務範圍內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包括銀行局、檢查局及證券期貨局)及中央銀行依其主管機關權責認定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其他嚴重危害金融機構營運或影響社會大眾權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證1.2.3) 2、多次強迫交易的;(數萬筆) 3、社會影響惡劣的;(證1,2,3)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證1,2,3)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證1.2,....,)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證1,2,3,4)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項第4、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几兩,说幾兩就几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犯罪事實 總共65項, 因為罄竹難書 另案檢舉😢🎉🎉 執政做[对]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每日收市後,期貨結算所會根據收市價,計算每日結算價(Settlement Price),來釐定未平倉合約[市值], 稱為逐日計算制度 😢🎉🎉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
@winwin-kn4vc
@winwin-kn4vc Месяц назад
金管會對於前述所犯罪行都沒有否認,可見知之甚詳(不違背其本意)且畏罪卸責,但這些都是重大刑案,豈可枉法包庇, 請問蔡英文(賴清德)是否有收過券商,期貨公會 期交所 的 政治獻金, 那貪污治罪條例就已經成立 0206很顯然是 給金融罪犯的後謝行情, 顧立雄 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抄家, 到金管會 就搞一個價格操縱+抄家的金融弊案出來, 可見 顧立雄 就是一個劊子手, 專門負責抄家殺人的工作 國民黨認為顧立雄抄家不擇手段, 顧立雄辯稱,他沒有抄家,他抄的是不義之財 請問交易人依法結算是不義之財嗎? 為什麼金管會不敢依法結算 明明 只要依法結算 就可解決的問題, 為何 貪官執意貪贓枉法 強盜搶劫,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 有人說金管會主委 出身作手,丙種,期貨公會, 再跑來當金管會主委, 這就是我們的政府? 盜匪登堂入室?( 有錯漏請補充> 為何金管會違法行政 ,謀財害命,縱火搶劫,貪贓枉法 逼人致死, 沒有人管?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幾兩,说幾兩就幾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明顯安全管理 有 嚴重問題 期貨安全規則的制定是數百年的血和淚定下來的,主管機關心術不正,毀法搶劫 結算差價的商品絕對不允許 以偏離價格來偽冒結算市值 請問有沒有依法結算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偏離 「價格操縱」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欺騙交易人+[欺上瞞下]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 依法律行政 你分不清楚嗎?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百多年的期貨[逐日結算] [限期追繳]防弊制度, 偏離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舞弊,貪官不知道嗎? 3,虛構交易人虧損,你為什麼不敢遵法結算?為什麼不敢遵法限期補繳?為什麼不敢讓交易人自行平倉? 4, 交易人購買的是什麼商品? 是結算差价的商品(標的物是加權指數 不是偏離價格) 5罪犯自己編了一個偏離指標 , 來掩蓋 來包裝 偏離價格 (偷樑換柱),就已經觸犯詐欺罪 金管會期交所 政府 不誠信履約.「結算差價的商品」 已經觸犯詐欺罪 [積極的虛構風險,以偏蓋全]已經 觸犯 公務人員[加重詐欺罪] 顧立雄在0206之後不久即購入房產, 與其金管會收入顯不相當 對於 蔡英文 顧立雄 金管會公務人員, 加告[財產來源不明罪] 檢舉,殘暴生靈。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塗炭, 在全力打詐的政策下,金管會竟「率獸食人」 成了強盜集團!犯罪事實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1,交了錢卻拿不到商品=>這是假買賣真詐欺 ,叫唆期貨商[毀法搶劫],金融弊案自救會陳國榮表示,即使交易人在地下期貨進行交易,賠完本金,大不了血本無歸「資金歸零」也就沒事了。但金管會勾結的期貨商,在超額保證金及做對方向獲利的情況下, 卻會遭到期貨公會叫唆犯罪,詐騙賭博,結夥搶劫,並以作假帳方式獲取巨額 不當得利,「強盜」行徑讓交易人賠光老本後,還要揹上高額負債及法官追討家族房產,吸血行徑比地下期貨交易更惡劣數百倍 更有交易人因一生積蓄在一夕之間不僅化為烏有甚至還負債累累,因而跳樓跳河自殺,夫妻親人失和天倫夢碎,這難道不是金管會該負的責任嗎? 目前超過70歲的沈小姐為了還債,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 當年受害至深的沈小姐則向「警政時報」表示,事情過了這麼多年,到現在我還是覺得莫名其妙,搞不清楚怎麼短短幾秒內戶頭999萬就被[搶劫一空],而且還欠銀行460幾萬,當時的玉山證券營業員只告知我交易的錢都沒了,還欠銀行錢,趕快去籌錢就對了!這麼怪異的事情簡直就是晴天霹靂,從交易開始,營業員就不斷告知「賺錢、賺錢、賺錢」,當天短短幾秒,就從賺錢到欠錢,這要交易人怎麼能接受,讓我一度想尋短。 沈小姐老淚縱痕的表示,這件事情影響我太大了,因為有2個帳戶是兒子的,2個兒子本來都很乖很孝順的,事情發生後因信用發生瑕疵,目前都是被扣3分之1的薪水中,也因此兒子對我非常不諒解,家不回了、孫子也不讓我看。事件發生後的10幾天,我根本無法吃喝,整個人崩潰到極點,雖然想尋短卻沒資格,事情沒搞清楚又無法給兒子交代,連死的權利都沒有,那陣子把身體搞得很慘,目前為了還債,超過70歲的我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希望政府能聽到我微薄的聲音還我一個公道 [警政時報 專案小組/臺北報導】 2,也有前台自行平倉 還可獲利的客户, 營業員前一秒還 告知[你的部位沒問題], 後一秒就被後台[開後門]違法搶劫了, 損失1千多萬, 既沒依法告知也沒依法限期追繳 3, 統一期貨更誇張了, 不僅拒絕交易人繳交保證金[妨害行使基本主要權力][強制罪], 還發生實際爭搶行為( 所有權沒有移轉且交易人早就拒絕簽署詐賭合约, 禁止交易人自行平倉[強制罪][妨害行使基本主要權力],所以是暴力搶劫.騙不過就用硬搶的啊?, 將交易人獲利部位搶劫一空 4,買個 國家級的商品就傾家蕩產 ,你不是坑人嗎?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所有的法律 都在[保護][保障][保証]法益的正確執行,罪犯卻在扭曲,損害,搶奪,剝奪法益,強盜搶劫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附件2) 3,陳椒華立委=>(黄组長)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律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 (犯罪事實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承認對作交易及賭博故意之犯罪)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以釐定市值,(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貪官監守自盜,忽大忽小前後不一,出爾反爾之詐術及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執政做[對]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依法行政 1,權力來自法律的授權 2,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約束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行政濫權 (法律自己訂 權利自己給 權力的行使不受約束) 請問行政濫權要依哪一條法律去告? 行政院到底管不管? 😢🎉🎉🎉 風險指標[假碰磁]之名行搶劫犯罪 (風險是看結算[標的物],不是看偏離价格)😢😢🎉🎉 2,假保証金之名行詐賭搶劫之實[真偽證罪],(保証金如何計算法律有嚴格規定) 偏離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搶劫],貪官不知道嗎?😢🎉🎉 3,虛構交易人虧損,你為什麼不敢遵法結算?為什麼不敢遵法限期補繳?為什麼不敢讓交易人自行平倉? 4, 交易人購買的是什麼商品? 是結算差价的商品(標的物很明確是加權指數 不是偏離價格), 你很明確的說了要依法結算 ,我才會進場交易, 所以若非欺騙,交易自始不會成立, 所以必須依法結算, 罪犯自己編了一個偏離指標 , 來掩藏 來包裝 偏離價格 , 來偷換標的物(偷樑換柱),就已經觸犯詐欺罪 🎉🎉🎉
@cansingchen5205
@cansingchen5205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姊你說錯了,不是在野黨通過的法案都是毁法亂政,而是,不是民進黨通過的法案都是毁法亂政。
@Gooddate1228
@Gooddate1228 Месяц назад
專業的黃珊珊委員加油 珊珊的手環和服裝真好看
@user-sf5bk7hg9z
@user-sf5bk7hg9z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辛苦了~加油
@user-jt9fz7jc6p
@user-jt9fz7jc6p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好棒🤗😍🤩😘👏👏👏👍👍
@user-cp6kr3jh1t
@user-cp6kr3jh1t Месяц назад
公務員在國會虛僞陳述在調查證實後,應該是要追回其薪俸及退休金,惡行重大者或屢犯,直接解職。
@abdcgamb0724
@abdcgamb0724 Месяц назад
33姐這場打的很棒!😊❤
@tingyushen8256
@tingyushen8256 Месяц назад
辛苦33了 請保重身體
@Neyo-wp9lr
@Neyo-wp9lr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姐,謝謝妳❤ 有妳真好,5233啦!
@e004098
@e004098 Месяц назад
應該是說:「牽扯到利益的,然後又被查到或質疑,而無法自圓其說的。」才需要說謊或以機密來回答。
@liangyuanting
@liangyuanting Месяц назад
沒說謊,貪污不了錢啊!
@supra-79979
@supra-79979 Месяц назад
投票時..民主搞笑黨連自己的提案都擋..行政院全部覆議也不意外!
@e818515
@e818515 Месяц назад
兩位官員已向我們證明不說謊真的窒礙難行
@user-lm2fm8jr4z
@user-lm2fm8jr4z Месяц назад
沒選錯人
@JChu888
@JChu888 Месяц назад
謝謝33 委員!
@markmaggie
@markmaggie Месяц назад
第一次見識到法務部長不像是以官員的身份在國會上接受質詢,反而是以類似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為其當事人(行政院長)辯護並和檢方(立委)進行攻防。問題是做為法官的全民朋友,有多少人願意花時間看,然後再進行判決呢?
@r-1tsao129
@r-1tsao129 Месяц назад
對這這一任法務部長跟行政院長有夠失望的!
@richchao7413
@richchao7413 Месяц назад
講的好清楚。
@chesterlin_8010
@chesterlin_8010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這行政院長還待得下去真的很佩服,很想看他到時候辭職
@MrEe45612
@MrEe45612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這麼香的位置他幹嘛自己辭職
@fight8080
@fight8080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讚讚!👍🏻👍🏻❤
@jscorpio1111
@jscorpio11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感受到姍姍的質詢內容進步好多,比起黃國昌的品質好上更多,蔥哥的用字遣詞太無聊了,如果姍姍可以不卡詞就完美了😂
@mib11055
@mib11055 Месяц назад
卓先生,請尊重自己是院長的身份,孫運璿先生天上有知,肯定對晚輩痛失所望
@icewskbk
@icewskbk Месяц назад
十二年前的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重機上國道的修正法案。 規範了550cc以上的的大型重機,可以在機車駕駛持有大型重機駕照滿一年以及持有汽車的駕照的情況下使用高速公路,但是政府ㄧ直擺爛不執行
@music105
@music105 Месяц назад
憲法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就是人民公投
@Richard-bp2xp
@Richard-bp2xp Месяц назад
民進黨 能混就混 能撈就撈
@anobadboy
@anobadboy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這個質詢沒有黃國昌的慷慨激昂,單犀利程度不分軒輊啊 👍
@user-sd1km1zy7g
@user-sd1km1zy7g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加油
@user-ur4up4tj9x
@user-ur4up4tj9x Месяц назад
卓榮泰 根本一直在凹,果然是巨嬰院長
@litayang5672
@litayang5672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加油!👍
@yuiho5147
@yuiho5147 Месяц назад
法務部長這麼想當官?幾十年的刑法用語,竟然有辦法說是違反明確性,不能理解?不能預見?不能審查?是三小法學素養啦! 人格自殺才是抽象不確定概念,還不是法律概念!
@F14001347
@F14001347 Месяц назад
面對這種不理性官員,珊珊的表現比國昌好不少,國昌太血氣方剛容易被垃圾官員激怒
@taiwanhachujay
@taiwanhachujay Месяц назад
邏輯清晰
@user-bq7vu8nj7o
@user-bq7vu8nj7o Месяц назад
對行政院確實是窒礙難行 因為通過後 對他們貪污腐敗藏 造成窒礙難行
@reynoldluo5754
@reynoldluo5754 Месяц назад
希望姍姍的小編可以多剪一些短影片來宣傳自己的質詢 有別於國昌的清楚明白直球對決質詢 姍姍的質詢更有以德服人的柔軟感受 可惜沒有加強宣傳 不然姍姍的質詢也非常有軟實力的看點
@user-wg6um9lk2c
@user-wg6um9lk2c Месяц назад
你知、我知、他知,🟩要玩釋憲+罷免 拿回國會😂😂😂
@user-wv1eq3ng5y
@user-wv1eq3ng5y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表現超讚!
@user-rg7do3qp5u
@user-rg7do3qp5u Месяц назад
偽證罪要重到讓人不敢作偽證.不只是政府部門.民代和ㄧ般人士都應包括在內.問題就是立委不敢玩真的.
@user-vb4wc7dc4q
@user-vb4wc7dc4q Месяц назад
33打臉的好乾淨俐落~ 刀鋒33
@yb5774
@yb5774 Месяц назад
民進黨自己提的法案,自己覺得窒礙難行
@Jhen111
@Jhen1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讚👍
@peijenwei283
@peijenwei283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加油,電暴這些虛偽貪官
@ippo2605
@ippo2605 Месяц назад
口條、邏輯都很清楚,讚👍
@user-rg1ef3dk1y
@user-rg1ef3dk1y Месяц назад
帥啊
@WE_H_JXV00D
@WE_H_JXV00D Месяц назад
堅持官員要有說謊的權利
@user-oz2ej7em1e
@user-oz2ej7em1e Месяц назад
荒謬的就是還有這麼多人民支持官員在接受質詢的時候說謊....領我們的薪水 用我們繳的稅 結果我們還不能監督他們?
@user-nw9sf3vq1y
@user-nw9sf3vq1y Месяц назад
國會改革一定要過 把卓榮泰跟法務部長這種在國會說謊的送去法院審判 把人民當白癡啊
@z0xk7g4196t
@z0xk7g4196t Месяц назад
黃國昌真的可以學一下珊珊的問法 有時候太極拳太高深莫測 用降龍十八掌威力很大但是會被卸力 打狗棒法變化莫測比較好用
@cyruslin2380
@cyruslin2380 Месяц назад
新黨+親民黨+民眾黨=國民黨側翼無誤。
@chenrossi6568
@chenrossi6568 Месяц назад
@runninghot1880
@runninghot1880 Месяц назад
33姐❤❤
@celinechensen9204
@celinechensen9204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不要欺騙支持者了。卓榮泰根本幫賴清德扣分! 不管民進黨辯得有無道理,光是卓榮泰上限下限蠢到爆的說辭,就可以讓民進黨這一局輸到脫褲子了。會已經被全網笑死!關鍵時刻,卓榮泰還能犯這種低級錯誤,有這種閣揆,還需要敵人?賴清德好慘。
@wtchen7202
@wtchen7202 Месяц назад
當你在說別人說謊時 你是需要有證據的。我想這該是基本法律常識
@fanixhung7604
@fanixhung7604 Месяц назад
很強悍啊,難得一見
@kerwinchen0620
@kerwinchen0620 Месяц назад
珊珊條理分明, 但是遇到故意裝眼瞎耳背昧著良心的人也是很無力
@sywaddr11
@sywaddr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加油❤️ 加油❤️ 加油❤️
@syekota
@syekota Месяц назад
若好好做事的官 被立委亂移送 還有司法院呀 各司其職 在怕什麼 除非整天在想著要幹壞事 挖國家的錢 然後沒人能調查 封存30年
@FewaChuang
@FewaChuang Месяц назад
行政院長帶頭硬拗 😂😂😂
@user-fz7dq5yw6v
@user-fz7dq5yw6v Месяц назад
辛苦了,珊珊姐
@purintsai615
@purintsai615 Месяц назад
為什麼國會不能根據證據判定決定要不要移送檢調阿?! 那一般人發現有人犯罪只因為他是一般人就不能去告發嗎?? 這兩個人在說什麼阿!!! 把其他兩黨立委和司法院都當白痴了 沒有證據是告不成的好嗎?
@user-st3et8iu3t
@user-st3et8iu3t Месяц назад
5233❤👍👍👍
@user-yc2rj5mf3m
@user-yc2rj5mf3m Месяц назад
那台北市議會調查小組邀請柯文哲前市長說明士北科的案子...柯市長幹嘛罵議員作秀...沒有估價師執照...連彭副市長也不願意出席...自己都不願意了...然後叫人民接受?
@user-iw8mo8qv4t
@user-iw8mo8qv4t Месяц назад
那不是行政院長 是太極院長
@YukoKoneko
@YukoKoneko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一直有一個疑問,法務部長一直在強調院會表決是主觀判斷,可是這不是一個拉高立案門檻的程序嗎?難道說假設如果沒有這道程序,今天隨便一個立法委員拿著證據都直接可以去找檢方立案偵查這樣更好嗎?
@lowsugar19
@lowsugar19 Месяц назад
做政治的不說謊真的窒礙難行嗎⋯⋯其實通過這些法案不分任何人,最主要是希望不要一直散播假消息而已啊
@cindysmith1165
@cindysmith1165 Месяц назад
泰離譜了. 一樣念法律的. 結果. 院長跟部長忙著為將來備詢的公務員找藉口. 不需為自己的行為向全國百姓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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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inch Ismoilova - Xayollarim 18-Avgust 19:00 Prem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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