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6/20) 早上,我針對覆議案向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提出質詢。
首先,我就憲法內容,請教卓院長:憲法所定的「窒礙難行」,包含違憲嗎?卓院長的回答是違憲確實是窒礙難行的一環。但我向院長指出,憲法所定的「窒礙難行」是指「行政上的窒礙難行」;而如果行政院要以「違憲」來作為覆議理由,那麼卓榮泰院長是否有意成為我國第十六位大法官?
其次,行政院這次是對整部法案提出覆議。然而,在法案中其實也有通過民進黨團所提出的條文;我問院長:這些條文行政院也要覆議嗎?是因為這些條文也違憲、還是因為這些條文也造成行政上窒礙難行?卓院長回覆說,是因為行政院認為一定要整部法案提起覆議;但我提醒院長: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行政院是可以只針對法案的一部提起覆議的。行政院如此操作,便是公開打臉民進黨團所通過的條文?
再者,如果覆議理由中的「窒礙難行」是指行政上的窒礙難行的話,我問院長:以「虛偽陳述」為例,要求公務員在國會不能說謊,有很窒礙難行嗎?行政院已「虛偽陳述」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為由提起覆議,但「虛偽陳述」在刑法第168條中就已明文規定,施行至今也將近百年,何來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說?
更進一步,如果行政院現在的立場是認為「只要違憲,就要提覆議」,那民進黨團一直主張的「增加政府支出,所以違憲的法案」是否也都要覆議?很多替民眾爭取福利、補助、減稅的法案,都會需要政府增加支出:比如說日前通過的原住民禁伐補償條例、去年通過的村里長事務費提高到五萬等法案,都是沒有行政院版、僅有委員版本的。對於這類的法案,以這次行政院提覆議案的標準,未來也都要提覆議嗎?
我要強調,憲法賦予行政院提起覆議案的權利,但憲法賦予行政院的覆議理由僅有「窒礙難行」,這指的應該是「行政上的窒礙難行」。如果行政院認為法案違憲,應該要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而不是覆議!
#黃珊珊 #全院委員會 #國會改革覆議案
19 июн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