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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讀判決&法律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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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омментарии
@123123154496
@123123154496 День назад
賴皮無能搞鬥爭 青安買票房貸爆 德行全無國際笑
@yasorcerer
@yasorcerer День назад
明知違法這件事 基本上是有罪推定 你無法證明你不知 一律當作明知
@帥武藤-y7p
@帥武藤-y7p 2 дня назад
低收入戶認定就是很明顯的公務員主觀認定有圖利的嫌疑了
@陳宏-i2f
@陳宏-i2f 7 дней назад
挺獨立。 反獨裁
@lovelessheaven
@lovelessheaven 8 дней назад
法條複雜成這樣 不是法務誰能明知違法= =
@chiahunglai6712
@chiahunglai6712 6 дней назад
不好意思,法務也沒有權力確定是否違法........可能要到最高(行政)法院那群老頭或大法官說了才算。
@laurence197820031
@laurence197820031 9 дней назад
經營北檢內部,用來取得獨家新聞。這顯然有用有價值東西換取情報,這是貪污。明知新聞消息有價值,這叫圖利。上級長官指示,或是准許,叫共犯。
@tjohn123451
@tjohn123451 9 дней назад
一句話,就是看法官😂 難怪會說不要為難法官
@SF-zy7pl
@SF-zy7pl 11 дней назад
1. 我想知道間接正犯有嫌疑而被羈押的話,直接正犯(整個都委會)為什麼都還在外面串供趴趴走😂?我也是考過國考的。 2. 我想知道高端跟超思有沒有圖利。有的話蔡英文跟蘇貞昌陳時中會獲判幾個死刑?
@AdmundCarl
@AdmundCarl 11 дней назад
條文有灰色地帶,但是本案確定黑色,吸收所有波長的可見光。
@Hiritsuki
@Hiritsuki 12 дней назад
我只想知道高雄1142%跟2950%有沒有圖利?
@rrr-yc5zw
@rrr-yc5zw 9 дней назад
你這句話有
@CE_MiKanOShi
@CE_MiKanOShi 8 дней назад
有 一定圖利 1993年取得建照的 時任高雄市長吳敦義 快去告發😂
@Hiritsuki
@Hiritsuki 8 дней назад
@@CE_MiKanOShi 舊制2950%可以討論 但是2016才開始動工 原來建照可以延展23年喔
@衝衝衝-m2i
@衝衝衝-m2i 5 дней назад
參考蔡正元,說得很清楚 但沒用的, 檢察官不敢動 看看高端,超思,快篩小吃店,雲豹百億綠電,都不算圖利
@sanliu9115
@sanliu9115 5 дней назад
@@CE_MiKanOShi現在還在1993🙄,被綠媒騙成這樣。
@PosidonJhao
@PosidonJhao 12 дней назад
這法條真的會是阻礙效率的最大敵手
@hoeyjoey3867
@hoeyjoey3867 12 дней назад
這樣聽起來 就很怪 如果一個甲 跟 乙 同時去投標案 任何一個人 拿到標案 都可以互相檢舉對方阿 ...
@AaonLee
@AaonLee 12 дней назад
感謝分享~ 台灣人民如果法律素養知識提升,絕對會讓台灣更進步~ 才不會讓一些散播錯誤資訊的人得逞!
@akirahayashi5566
@akirahayashi5566 13 дней назад
圖利罪的前提是公務員明知「該行政處分」違法執意為之,但該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刑事法院無權」逕行認定, 事實上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給京華城20%容積的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是必須「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建議民眾黨或蕭律師可考慮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行政法院以台北市政府與京華城為被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合法之訴」。 並且當檢察官起訴後,再依行政訴訟法12條第2項申請停止審判。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12
@akirahayashi5566
@akirahayashi5566 13 дней назад
圖利罪的前提是公務員明知「該行政處分」違法執意為之,但該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刑事法院無權」逕行認定, 事實上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給京華城20%容積的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是必須「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建議民眾黨或蕭律師可考慮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向行政法院以台北市政府與京華城為被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合法之訴」。 並且當檢察官起訴後,再依行政訴訟法12條第2項申請停止審判。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12
@小谷翔平三刀流
@小谷翔平三刀流 13 дней назад
看了一下大家的討論我對於本案之疑惑 程序上是否有不正義 司法不公平公正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侵害憲法所保障之 自由、民主、法治、人權 等普世進步價值 例如 是否有檢方搜索時 搜索院方所核發之搜索票上 所載範圍以外之處所、物品等 及若如此是否屬於違法濫權 其法律效果如何 是否有 112年律師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2題 之爭點發生 爭點:24小時限制的起算時點為何? 實務認為: 形式上從逮捕時起算, 即不包含一開始 (早上)搜索、 (下午)(晚上) 「所謂的自願配合、自行到場」 詢問、訊問 的期間, 僅從檢察官 (於隔日凌晨), 依刑訴228條4項但書, 宣布逮捕時起算。 學說認為: 實質上從人身、行動自由, 實際已受限制、拘束時即起算, 相對較為保障人權。 從憲法第8條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人身自由 的意旨來看 拘捕前置原則 與現行刑訴228條4項之規定是否妥當 現行刑訴 對於夜間詢問、訊問的規定 是否妥當或足夠完善 如何始構成疲勞訊問、不正訊問等 是否有違反 無罪推定原則、罪疑為輕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 等等 ______ 實體上 圖利罪之爭點 除了有學者認為不屬於貪污 而屬於濫權外 很多國家皆無圖利罪之規定 2017司改國是會議 司法院亦有指出許多圖利罪的問題 而建議除罪化 而於本案 似乎都市計畫與法律專業的 學者專家公務員, 都對容積率算法是否違背法令 有高度爭議與見解歧異了, 怎麼能說非相關專業的柯文哲, 是 「明知」(主觀上) 「違背法令」(客觀上), 明知是嚴格限於直接、確定故意, 而不包括間接、不確定故意, 有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 然後本案對於獲得利益之判斷認定, 其正確性似乎也是值得商榷, 柯文哲將來之訴訟策略, 除了要求教擅長刑法的律師、學者外, 也應要求教擅長公法的律師、學者, 像是憲法上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地方自治, 行政法上的法源位階、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裁量、判斷餘地、 行政處分、計畫行政等
@mirrodustchen9836
@mirrodustchen9836 12 дней назад
好詳細!
@mirrodustchen9836
@mirrodustchen9836 12 дней назад
而且容積“獎勵”,並不是平白無故給予廠商容積,而是廠商必需做出與所“獎勵的容積”具有“等價”的公益貢獻。所以容積獎勵要嚴格說起來並無圖利廠商之嫌疑。特別是都市計劃裡的容積獎勵會經過全體都委會審核廠商提出為爭取容積獎勵所做的公益貢獻。 如果是都市“更新”案裡的容積獎勵似乎就只是為了鼓勵老舊建筑重建而直接給出容積率,並沒有規定要做回饋。這樣才比較有圖利之嫌。 從某個網友提供的極其詳細資訊看起來,晶華城案是從原先的560%再加上“都更案”但的容積獎勵20%,好像後來被糾正晶華城不是“都更案”,後來都委會改引用“都市計劃”的容積獎利條例,上限也是20%。如果按您講的需審視是否有“獲得利益”才能確定是否有“圖利之嫌”的話,都市計劃的容積獎勵因有廠商的公益回饋,其廠商可獲得利益的可能性較“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要低。 但是有人一直提出甚麽以前沒有人引用過都市更新條例,為甚麽晶華城可?這樣是否是為晶華城量身訂做條例....bla bla bla 之類的我不是很清楚的一些疑問,就斷定這樣會圖利晶華城....。從法規的內容來看,這樣的指控根本不合理!
@masadata
@masadata 9 дней назад
​@@mirrodustchen9836 ru-vid.com/video/%D0%B2%D0%B8%D0%B4%D0%B5%D0%BE-aFrdv8iosdQ.html 這裡有解釋京華城容積率是怎麼來的?
@user-ml9wm4md8v
@user-ml9wm4md8v 7 дней назад
@@masadata 民眾黨 吳怡萱 有新的影片講解 京華城容積率 點出有爭議的20% 搭配這影片使用更佳
@ssssss1i
@ssssss1i 7 дней назад
確實 同意你的論點
@bitho7149
@bitho7149 14 дней назад
一人一句插個屁話 聽都聽不清楚
@doshen4411
@doshen4411 14 дней назад
所以公務人員只要政策不違法,就不構成圖利嗎?
@PosidonJhao
@PosidonJhao 11 дней назад
@@doshen4411 很難界定,所以乾脆不要做就不會出事然後就會了解為何行政效率慢的比烏龜還慢
@mersii-zq4is
@mersii-zq4is 15 дней назад
想請問 警察那個舉例 不也是「明知違法」嗎 假設該罰1000元 改罰600元 警察怎麼可能不知道自己這樣換條文輕罰沒有違法
@yiting4570
@yiting4570 12 дней назад
看你怎麼看待警察的職能能力囉 至少我還真的看過法官覺得警察是法盲所以不是故意而為云云 所以警察沒水準的時候反而不需要為自己負責
@阿瀚-p5k
@阿瀚-p5k 11 дней назад
在此補充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這"一條"的行政裁量權範圍是600~1800元 所以警察並不能換條文,而是在這條規定的範圍內,決定該罰輕或罰重
@阿瀚-p5k
@阿瀚-p5k 11 дней назад
所以其實這個舉例在今天不太適用,並沒有客觀違法的情況 影片中的情況可能是以前的道交條例
@方鈺源
@方鈺源 15 дней назад
蕭奕弘律師 加油!
@user-le6nj8ds6l
@user-le6nj8ds6l 15 дней назад
祝蕭律師一切順利!加油!!
@wslai48
@wslai48 15 дней назад
蕭律師加油!
@billchen12345abcde
@billchen12345abcde 16 дней назад
圖利廠商 把關者放水給過 跟有沒有拿前金後謝無關
@尼卡-m3k
@尼卡-m3k Месяц назад
有吵有糖吃的案例,代理就是非正式,那是制度的問題,要就趕快修法 公務人員如果像你們老師很會吵,福利就不會一天到晚被刪東刪西
@588dh8
@588dh8 11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好棒的影片😊❤❤感謝你😊❤
@sinachao
@sinachao Год назад
您好,我有一個疑問想請教您,目前戶政單位是根據內政部函釋拒絕民眾變更性別登記,若是沒摘除性徵器官都會被拒絕,民眾需透過行政爭訟請求法官准許性別變更。相當於一個違憲的行政命令,拘束基層行政人員,導致民眾不摘除性器官一律只能走上行政訴訟一途,雖然承審法官可以拒絕適用(還不一定每個法官都會準性別變更),對於這樣的函釋不被大法官受理,實務上除了期待立法機關修法以外,還有什麼方法救濟或處理嗎?此外,當初釋字748怎麼又會受理?謝謝
@吳欽憲-b4y
@吳欽憲-b4y Год назад
真是好頻道!
@吳欽憲-b4y
@吳欽憲-b4y Год назад
法律要追求正義,而不是要為了判決而存在,非常感謝您清晰的說明!
@wusaber2031
@wusaber2031 Год назад
這個爭點很值得討論
@user-ww4dz8zf4r
@user-ww4dz8zf4r Год назад
謝謝 !! 受益良多
@smallcatpoo
@smallcatpoo Год назад
我是法律新人, 在準備司法特考。希望每天一題的法律試金石也可以有YT影片。釋字案對新人有點難。感恩
@smallcatpoo
@smallcatpoo Год назад
你口條很好耶, 我覺得用聽的, 比看FB文字容易理解。希望法律試金石每一題都可以有錄音檔。
@onlynashi1
@onlynashi1 Год назад
先按讚,有時間再慢慢看,感謝。
@鄭宜傑-j1k
@鄭宜傑-j1k Год назад
授權命令也是命令,如果以得逕予拒絕適用就可以解決一切問題的話,那聲請最近釋憲證交法案件也不用審了
@heybonnie
@heybonnie Год назад
覺得很清楚,謝謝分享💕🙏
@冰谷
@冰谷 Год назад
黃的意見書到底是在公三小…
@qwq1376
@qwq1376 Год назад
請問如果法院准許開啟再審程序,於量刑時,認為僅符合減輕規定,再審原告是否可以得到有利之判決;抑或法院應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謝謝!
@user-shartlight
@user-shartlight Год назад
聲音可以稍微大聲一點
@arp088
@arp088 Год назад
user-es8hh1gx8x 我電腦主音量固定20% 看了一下youtube音量也只在40%,我覺得聲音蠻清楚 ,這影片其實我還想再調小些 你的預設音量可以調整看看
@houyinlu
@houyinlu Год назад
用講的好像更容易理解了!感謝🙏
@Huzs-db8hr
@Huzs-db8hr Год назад
想知道為什麼大法官選擇平等權進行合憲性審查,而非以憲法第16條訴訟權為審查標的?
@ANAN-de9nn
@ANAN-de9nn Год назад
很喜歡老師的解說
@spadei10175
@spadei10175 Год назад
感謝老師分享,這種條列式短述簡單扼要,很適合零碎時間吸收新知
@ul8287
@ul8287 Год назад
謝謝你做這麼詳盡的影音版,比自己看憲法判決還要清楚許多!非常感謝!
@chin5263
@chin5263 Год назад
謝謝老師分享,講解深入淺出😊
@言い間違って草
@言い間違って草 Год назад
您好,想問一下假如部落客的內容是抄fb相關的社團裡不同人貼文留言拼湊而成的。例如為了寫一篇開箱科技產品的文章,去加fb相關社團、再去找fb相關產品貼文以及YT留言,再把別人文章的段落和其他人的留言變成自己的文字,請問這樣有算抄襲嗎? 如果算,那要誰去告?
@亡者再臨
@亡者再臨 2 года назад
講的超強 相見恨晚 比補習班老師歸納能力還強….
@亡者再臨
@亡者再臨 2 года назад
老師口條很好
@user-ym7pl6jb5z
@user-ym7pl6jb5z 2 года назад
喜歡這樣搭配簡報的模式❤
@香香妹妹
@香香妹妹 2 года назад
非常謝謝您無私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