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容積“獎勵”,並不是平白無故給予廠商容積,而是廠商必需做出與所“獎勵的容積”具有“等價”的公益貢獻。所以容積獎勵要嚴格說起來並無圖利廠商之嫌疑。特別是都市計劃裡的容積獎勵會經過全體都委會審核廠商提出為爭取容積獎勵所做的公益貢獻。 如果是都市“更新”案裡的容積獎勵似乎就只是為了鼓勵老舊建筑重建而直接給出容積率,並沒有規定要做回饋。這樣才比較有圖利之嫌。 從某個網友提供的極其詳細資訊看起來,晶華城案是從原先的560%再加上“都更案”但的容積獎勵20%,好像後來被糾正晶華城不是“都更案”,後來都委會改引用“都市計劃”的容積獎利條例,上限也是20%。如果按您講的需審視是否有“獲得利益”才能確定是否有“圖利之嫌”的話,都市計劃的容積獎勵因有廠商的公益回饋,其廠商可獲得利益的可能性較“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要低。 但是有人一直提出甚麽以前沒有人引用過都市更新條例,為甚麽晶華城可?這樣是否是為晶華城量身訂做條例....bla bla bla 之類的我不是很清楚的一些疑問,就斷定這樣會圖利晶華城....。從法規的內容來看,這樣的指控根本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