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即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要由誰來負責呢?
什麼時候可以請法院介入呢?
法院介入後法院判斷的重點又會圍繞在哪一個重要的關鍵呢?
夫妻雙方離婚後如未為協議、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利子女時,法院得介入來(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或改定親權人。
法院判斷之重點會圍繞在:「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一、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二、最小變動原則
不安定的狀態
三、手足不分離原則
對於年幼子女而有數人時,置於同一親權人
四、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若已成長至一定年齡時,由子女表示其意願
五、主要照顧者原則
過去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
六、善意父母原則
隱匿子女、拐帶出國、不告所在、灌輸不當觀念、惡意詆毀、妨礙探視
七、
(一)評估照顧意願、照顧動機是否為正向目的
(二)評估照顧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之支持系統
#韓忞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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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ноя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