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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藐視國會罪|是不是想要挑戰釋字585?| 

廖震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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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藐視國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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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 開頭
02:10 刑法的藐視國會罪
11:28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運用基準
22:56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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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се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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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омментарии : 840   
@kudi1781
@kudi1781 Месяц назад
法律的解釋真的是太深奧了,我們外行人真的不太懂,但是我們知道不可以說謊,更何況是行政官員在立法院接受民選代表的質詢
@lkk150
@lkk150 Месяц назад
如果是立委用謊言來質詢呢?
@bcl2005
@bcl2005 Месяц назад
@@kudi1781 所以到底是哪個行政官員故意說謊了?
@xixi4885
@xixi4885 Месяц назад
蘇光頭:在那叫什麼叫,你媽媽都問的比你好。​@@bcl2005
@xixi4885
@xixi4885 Месяц назад
​@@lkk150用謊言來質詢,官員可以明確的回復說,你說的是謊言。 同時,我們也支持立委說謊也要接受處罰。這互相不耽誤。
@bcl2005
@bcl2005 Месяц назад
@@xixi4885 所以是哪個行政官員有故意說謊?
@chun-lunchang9459
@chun-lunchang9459 Месяц назад
很抱歉,你的見解我不同意啊。原因就是釋字585號的解釋,並沒有像你所說的那麼狹隘。不好意思,585號解釋的第12段的意思可能你並沒有讀通。 585號解釋曾提到「十二、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並依刑法第165條、第214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解釋文第15段參照。所以,並沒有說不能懲罰,只是必須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立法院不能自己行使權力而已。 另外,在理由書第26頁說得更清楚了:「又就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受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並依刑法第165條、第214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應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 #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非謂其拒受調查或為虛偽陳述,即已符合刑法第165條、第214條或其他犯罪之構成要件,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所以規定在刑法中,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而不是立法院自己審判,這個精神應該很清楚了,藐視國會罪的處罰仍屬司法職權,而且585號解釋並沒有被刑法藐視國會罪挑戰啊
@leeloo_yh
@leeloo_yh Месяц назад
好專業
@gohu6350
@gohu6350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一樣的理解 只能處以"罰鍰"是在說"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而非"虛偽陳述" 這麼明顯基礎的內容,為什麼一直誤導?
@woody40209
@woody40209 Месяц назад
問題就是現在的藐視國會 是讓我國立院決定 所以才會有立院正在法官化一說 實際職權劃分上已經挑戰 585 的 權力分立了 補充給不知道的人 有沒有藐視國會 現在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 經院會決議 就直接做出結果了
@oao9135
@oao9135 Месяц назад
確實就這個問題昨天大法官(具體是哪一位我有點忘記了好像是詹森林大法官)也有向立法院代表人提出類似的問題,要如何期待立法院主席能超脫黨派之外,來確立是否有營業、國防秘密....等地存在,當然我們葉大律師給的回應也蠻鳥的啦,不管今天立法院主席是藍綠白的任何人,我覺得都很難期待可以真正的超脫於黨派之外,來做真正的公正第三人,我覺得不是不能修,但是關於是否屬於秘密直接交由法院來審理,是一個較完善的做法,這是昨天看完下午直播的一點點想法
@eyagi384
@eyagi384 Месяц назад
@@oao9135 只要有黨籍 就不可能
@user-jt3yn4tq9p
@user-jt3yn4tq9p Месяц назад
您說最高處於罰鍰或其他手段是不配合調查的部分,也就是不出席或出席後就非機密的部分做隱瞞;但涉及虛偽陳述的部分,585號原文有提到說:「應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非謂其拒受調查或為虛偽陳述,即已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或其他犯罪之構成要件,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這說的是立院不能夠以院會決議就決定此人員違反刑法,應該要由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由法官判決;並不是說不能有刑事上的責任。
@user-ji1ox3km5m
@user-ji1ox3km5m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這位老師就是在胡扯,把一般人民跟政府公務員的權利義務混在一起胡扯,才能為執政黨政府說謊偽證開脫。
@r13974682
@r13974682 Месяц назад
越俎代庖
@user-fk7ub4kk4o
@user-fk7ub4kk4o Месяц назад
鬼扯 這段從來都沒有開放國會調查權刑事處罰的意思在 只是在表明刑事處罰決定權應回歸檢察官追訴、法官審判的程序,而不是由真調會決定 拿著這段嚷嚷國會調查權可以有刑事處罰效果根本雞毛當令箭
@user-ji1ox3km5m
@user-ji1ox3km5m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fk7ub4kk4o 所以你認為作僞證去欺騙國會及人民以至民主憲政的基礎受侵害,不應該受刑事處罰嘍,那你的民主法治的素養也就跟滿清帝國時的人民沒什麼兩樣。🥱
@user-fk7ub4kk4o
@user-fk7ub4kk4o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ji1ox3km5m 笑死 典型的滑坡 偽證有偽證罪的處罰條文、偽造文書有偽造文書的處罰條文 國會調查權的權力範圍跟犯罪是否該被追訴根本就是兩回事 退萬步言 就算我個人認為國會調查權應該要具有刑事處罰的色彩 釋字585的明文事實上就只有把國會調查權限於行政裁罰 釋字585不是文盲的神主牌耶
@bbc99125
@bbc99125 Месяц назад
有夠神奇,本質就是執政黨努力袒護官員說謊的權利
@user-my4nn5ss1t
@user-my4nn5ss1t Месяц назад
@@fo12693等民進黨在野就會支持了,雙標政黨當之無愧
@fo12693
@fo12693 Месяц назад
立委是多偉大?前科犯比例比我上班的同事比例還高,內線交易前科犯,在職貪污犯,傷害罪犯,各式罪犯的聚集地,自己鬍子就刮不乾淨了,還幻想立濫權惡法想質詢人民喔?我還沒罷免你們就已經客氣了
@shamanking928
@shamanking928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my4nn5ss1t 對啊 當初民進黨在野的時候也是推爛國會改革 那時候怎麼大家都安安靜靜 然而現在想好好監督官員的時候 才在那邊釋憲或是說什麼侵害人權? 對啦~想抓你們民進黨的人就是侵害人權啦 圖利自家人的時候都嘛什麼都過~我還真不知道好笑的是誰?
@user-sk2qb8dv8b
@user-sk2qb8dv8b Месяц назад
以後大家在立法院盡量說謊,反正不用負責
@xansiao
@xansiao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並不是這樣的 不是說謊沒有問題 你也看看你的黨籍 黨籍對了還要問派系 還敢挺蔡英文啊 送你下去
@fromia1
@fromia1 Месяц назад
謝謝老師講解
@bcl2005
@bcl2005 Месяц назад
感謝藍白立委讓大家有機會上課 XD 。 這段時間好多正反論證,可以學習。
@user-on4vq8bs9v
@user-on4vq8bs9v Месяц назад
與其說是給大家上課,不如說直接證明一點,台灣法律的不嚴謹性,根本各自奇說,最終解釋權還是在法官身上。 所以法條寫甚麼根本不重要,而是法官怎麼感覺比較重要,所以才一條法有各種不同解讀,還要大家上課.......
@user-zp5mt3uc4q
@user-zp5mt3uc4q Месяц назад
法律就是這麼有趣,別的民主國家都可以用聽證調查制度,而且刑責都高於我國規定,結果就我國不能有國會聽證調查制度。因為經過法學專家拆解法律、分析法律之後,有刑責就是違憲...
@user-chaosc002
@user-chaosc002 Месяц назад
說話別說一半啊!!以德國為例 證人若符合拒絕證言的例外事由,如證言內容可能涉及職業上所知悉的種種秘密,或證言內容可能使證人本身或其親屬受刑事訴追的風險,可以拒絕證言的。 如果調查委員會所提問題不適合,或與調查事項無關,例如涉及個人健康狀況、宗教信仰等私生活領域,且與澄清事實無關,證人可以依《調查委員會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要求主席拒絕該提問。 此外,為了確保證人明白前述權利,調查委員會有告知證人相關事宜的義務──即在傳喚時,以及在詢問證人前,必須告知證人享有前述拒絕證言的權利。並且,若對調查過程產生爭議,依《調查委員會法》規定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聲請救濟,審查證據調查手段是否合法。 美國「藐視國會罪」先由調查委員會提出告發,經院會通過後,再交由聯邦地方檢察官,經聯邦大陪審團認定其有罪後,再轉送聯邦地方法院審判。 這些保護條款這次修法有嗎?還是立法院自己說了算?只說別國聽證調查制度與刑責,怎麼不說別國的保護措施?
@crazy123957
@crazy123957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zp5mt3uc4q 你就老實承認你不但不懂,只是想訴諸政治語言酸我國不是民主國家嗎?
@user-tw3zy7ml1q
@user-tw3zy7ml1q Месяц назад
別的國家不是奇怪的五權憲法, 1.別國的刑罰裁決也是法院 2.美國總統制並沒有質詢權, 一般是內閣制才會有質詢權, 所以不是我國可不可以的問題, 1.是我國憲法分權的問題, 2.是立法者法條專業的問題(法條本身就侵犯基本人權).
@user-wc5ht2bb2g
@user-wc5ht2bb2g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chaosc00259條之5條第1項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user-chaosc002
@user-chaosc002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wc5ht2bb2g 別貼一半啊!!後面呢?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有沒有違法,有沒有說謊,要不要處罰,都是立法院多數黨說了算!!連請律師都是立法院多數黨說了算!!這怎麼不敢貼了?
@chi_huang
@chi_huang Месяц назад
如果是以 「公務員 "說謊" 侵害了人民 "知的權利"」 根據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這樣的解釋,可以認為有刑罰是合理的嗎
@vkis8745
@vkis8745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通常賠償是以金錢 民眾不知道事情可多了 但大多數時候都不會真的損失什麼 換句話說 你真的損失了什麼物質上的事物 再來申請國賠 如果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上說謊導致身體損害 財產損失 才用的到吧
@user-je7xr6qj3i
@user-je7xr6qj3i Месяц назад
如果公務員怠忽延宕職責算嗎?
@oliverlu8126
@oliverlu8126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覺得廖老師講得不是能不能處罰的問題,而是他認為這條刑法的新條款有法律明確性的問題,如果罪刑要件符合法律明確性,其實照現在的流程是沒問題的,還是立法院會移送給檢察單位起訴並送法院審判,但反之,違反法律明確性,是有可能被宣告違憲,從而無效。 更正:其實還是刑罰違憲的問題,因為畢竟釋字585有訂一個門檻,就是罰緩,在還沒被新的大法官解釋推翻掉之前,就還是憲法等級的效力,所以除非憲法法庭有做出新的認可,不然應該有可能不會合憲
@Chi-na-mogu
@Chi-na-mogu Месяц назад
憲法裡頭沒有保障”知”的權利 保障自由的權利才有 回頭再看看人民的自由部分有哪個是知的自由?憲法不難懂
@rick51012
@rick51012 28 дней назад
憲法有確定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 現在就是要將這個負責具體化 我當然會希望越重越好
@user-ie4rp2eg5p
@user-ie4rp2eg5p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不認同「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見解 我認為用文義解釋 解釋成「受質詢之公務員就其執掌之業務範圍內與重大公益有關之事項」 對於受規範的公務員來說 既可理解、可預見 亦可經由法院審查 如此的解釋方式較不會背離人民法感情 舉個例子: 當立法委員亂問問題 問官員「早餐吃什麼」這種智障問題 就不是「重要關係事項」 官員就算早餐吃牛排回答吃蛋餅 構成要件也不該當 因為「早餐吃什麼」不是「受質詢之公務員就其執掌之業務範圍內與重大公益有關之事項」 所以官員不會因此受刑事處罰
@chiriansiero
@chiriansiero 20 дней назад
就是照抄刑法168重要關係事項,照老師的意思168條也不合憲了,更進一步檢討下去六法全書要重寫了
@jackymoved
@jackymoved Месяц назад
蔡宗珍大法官問的是: 立法院是不是想挑戰釋字585針對319真調會條例當時建立的“暫時處分原則” 挑戰的是“暫時處分原則” 結果整個影片都在講釋字585裡面解釋立法院調查權的內容 請問這樣是不是對蔡宗珍大法官所說的話斷章取義?
@binoban6881
@binoban6881 Месяц назад
他影片有很多在講585這只是其中之一不要只會看一部份好嗎
@user-lv7yw1wl9t
@user-lv7yw1wl9t Месяц назад
@@jackymoved 蔡大法官的問題其實很重要直指核心,只是提問太多太冗長….
@user-im5qt9ts5x
@user-im5qt9ts5x Месяц назад
老師的解讀是對事不對人, 解讀結果是廣泛性針對釋字585來分析!也認同大法官的質疑! 反而你該打屁股 沒認真聽喔!
@-stray-cat-
@-stray-cat- Месяц назад
後面有講啊 還有很多東西可以講 如果一次出個幾小時長影片 不要說老師講到嘴巴累 你也沒耐心看完啦 他切割成接近半小時的影片就已經有人耐不住性子 直接拿政治腦袋在洗地了
@user-fr7ei7ue7d
@user-fr7ei7ue7d Месяц назад
樓上一些人恐怕閱讀能力有問題
@user-gy7iq3pb2i
@user-gy7iq3pb2i Месяц назад
感謝廖老師 法明確性在上次的“時事”有出現 這遍講的連路人都很好懂 終於知道大法官在問什麼問題 這條藐視國會罪 想的很理想 但是真的要執行感覺是沒辦法執行
@linabcd
@linabcd Месяц назад
以目前世界先進民主國家來說 藐視國會 聽證權等 都不是台灣所獨創 反而我們只是還沒跟上時代的落後國家 結果一個自稱是教法律的人 在那邊高喊有違憲可能 悲哀阿
@chen3922
@chen3922 Месяц назад
重點是內容不是口號 老師已經點名了「刑法」爭議 民主每個國家程度不同;卻有個國家特立獨行「中國:你是民我是主」,所以還是要看內容呀!
@memento805
@memento805 Месяц назад
白粉崩潰 拍拍
@chingfuhuang7202
@chingfuhuang7202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不合憲就修到合,就這麼簡單,有種執政黨就一直檔下去
@johandsomela
@johandsomela Месяц назад
真的要把握這次三黨不過半!
@chen3922
@chen3922 Месяц назад
那也要藍白要修呀 現在就由大法官評斷那些違憲需要退回、哪些建議修改、那些可以適用 由大法官定論是法治社會的根本,如果府院不服就是憲政危機
@rick51012
@rick51012 28 дней назад
@@bryanhuang942反質詢定義 好像在市議會都有先例了 不能算定義不明吧
@rick51012
@rick51012 28 дней назад
@@bryanhuang942 你指出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用語定義 我舉出現在已有的實例 證明他不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用語定義 我錯在哪裡?
@rick51012
@rick51012 28 дней назад
@@bryanhuang942 你有沒有想過 我們不談政治 談定義的時候 你能不能冷靜下來 跟其他人溝通呢?
@60293000
@60293000 Месяц назад
十年前整個民進黨都是憲法白癡 推一個違憲的改革法案 十年後每個都變憲法專家說當年支持的國會改革法案違憲⋯⋯真的是考驗台灣人民的智商
@0371smlsml
@0371smlsml Месяц назад
當年想推發現違憲所以沒推成,結果藍白花了十年又去撿人家丟掉的違憲法案來推
@loveshinroy
@loveshinroy Месяц назад
@@0371smlsml 等你發現民進黨下台後吵著要聽證調查權再說吧笑死
@0371smlsml
@0371smlsml Месяц назад
@@loveshinroy 連發生都還沒發生的事情也能自己腦補出來會發生然後再喊對方雙標,邏輯還好嗎?
@shinyili1163
@shinyili1163 Месяц назад
已經發生10年前強烈推動的法案,現在說違憲的啊,這沒腦補吧!
@0371smlsml
@0371smlsml Месяц назад
@@shinyili1163 所以十年前通過了嗎?不就是推動後,經過委員會討論有違憲疑慮才沒通過。如果當年繼續硬推並通過了,這次釋憲早在十年前就發生了,也輪不到現在藍白通過才違憲
@loveuhkc
@loveuhkc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倒覺得沒有挑戰585的天花板。 因為585的拘束範圍是人民+政府人員(理論上也包含狹義廣義公務員) 既然包含了人民,自然處罰天花板會低 但今天141-1是針對公務員 公務員受到的拘束可多了,且公務員犯錯影響的也更廣更大,不然憲法24也不會特別針對公務員枉法寫一條。 身為國家任命的公務員在國會上竟然可以謊報、亂答、拒答、蘇貞昌答,這像話嗎? 我猜其實藍白也心裡有底,在這種情況下想要讓141-1合憲很難,但這個動作應該是為了廢除監察院做準備,先凝聚共識。 我非常佩服孫文,但是華人有個問題叫做官大學問大,所以孫文之前被捧成大革命家、仁醫醫國、大思想家、大政治家........就太多了。 孫文是個非常優秀的革命家也是非常堅決的實踐家,他可以為了革命理想背叛當初幫忙建國的黑幫;先說驅除韃虜後說五族共和,擺明騙票;想盡辦法拿革命經費,拿到錢後往往翻臉不幫當初的金主。他背叛過很多人,唯一沒背叛的是他的共和理想。 孫文不是完人,他的五權憲法執行至今雖不致千瘡百孔,但確實左支右絀。五權憲法是世界首創,但我們從邏輯上思考,立憲這個動作是學西方歐美的,而歐美實行憲法三權分立幾百年,是非常成熟的政治架構,你學人家立憲然後說我超越你們幾百年,我來發明五權憲法絕對勝過你們三權........這從邏輯上從事實上就很難說服人。 藍白如果一開始就修憲顯然很難成立,所以先從國會調查權起手,引發社會共識,無論成敗,下一步修憲才有機會。
@r13974682
@r13974682 Месяц назад
先修憲再修法啊
@s3435711
@s34357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罰你,《三民主義》和《中華民國憲法》罰寫1000遍!!!!  當初為什麼要多出考試院、監察院,這個設置成為國家一級機關,當初憲法設計者們有針對中國過去政治發展的脈絡,設法從三權分立制衡機制中,分權出兩項「獨立」職權,也就是當初制憲者「監」、「考」兩院最重要是管理「公務員」(官吏),讓「公務員」能夠獨立,其一選拔國家人才、其二糾正、淘汰不適合的國家官吏。  監、考兩院是從中國過去國家政治中創造有效的體制,五院設計也有時代性要件,包含科舉延續(全國性考試)的如何具有公平性。  我個人認為我們國人根本沒有對於兩院存廢的議題、價值有著很明確的認識和討論,甚至涉及國家外交政治、國家體制秩序運作,我們學界也未有嚴謹分析、探討。 廢除「兩院」,有誰能明確地告訴大家到底為什麼要廢除,其二廢除了我們發生什麼改變和影響呢?? 廢除兩院在處理什麼問題,還是政治主張呢??
@loveuhkc
@loveuhkc Месяц назад
@@s3435711 腦子浸水了你。 你先說說看現在考試院跟監察院有什麼真正「院」級的作為? 行政院要幹什麼,考試院完全配合。理論上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都由考試院處理,而行政院當初想砍掉軍公教的退休金,基本上考試院一個屁都不敢放。 監察院永遠只能打蒼蠅打不到老虎,糾舉彈劾又幹了那些有實效的事情? 反正考試院完全聽行政院的,乾脆併入行政院成為考試部。 而監察院現在根本就是廢物院,將職權併入多數由民意選出的立法院,基本上沒啥問題。 你的言論真是完全昧於事實只講幻想,笑死人。
@user-nn7vz6ew3b
@user-nn7vz6ew3b Месяц назад
@@loveuhkc 你說的很有道理但是從某個層面來說藍白兩黨設計這個風格法案就是要鬥爭現在執政黨,當立委可以肆無忌憚的說謊 、亂問、怒罵公務員乃至官員卻無罪則及言論豁免時候,這就是一個不對等的關係,我相信把這次擴權法案移到藍白執政縣市他們也不想要
@cynical0816
@cynical0816 Месяц назад
謝謝老師講解 如果都不能高於罰鍰的手段 那何必區分公務員和一般人 是不是該修憲了 罰緩行政官員有在怕?民進黨錢多的是 我們憲法好像落後國家的憲法
@daird20021
@daird20021 Месяц назад
@@cynical0816 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綁在一塊的憲法能有多先進?
@0371smlsml
@0371smlsml Месяц назад
行政官員每個都是領公務員薪水,被罰一次半個月、一個月薪水就沒了,換成是你怕不怕?
@0371smlsml
@0371smlsml Месяц назад
如果你認為公務員有非法獲取其薪水以外的獲利,請去檢舉告發,而不是一句民進黨錢多的是來說公務員好像錢很多不怕罰
@r13974682
@r13974682 Месяц назад
本來就要先修憲
@cynical0816
@cynical0816 Месяц назад
@@daird20021 問題應該不是那個 是官員到底在幹啥? 擺爛 貪污
@GoTaiwanYouth
@GoTaiwanYouth Месяц назад
老師我想請教合憲跟違憲的原則性問題,是以公益及人民為寬鬆解釋,還是條文根據為嚴謹解釋?
@user-im5qt9ts5x
@user-im5qt9ts5x Месяц назад
以憲法為依據! 大法官說了算!
@hcho7249
@hcho7249 Месяц назад
立委想擴權就修憲啊。 早就告訴藍白立委廢監察院。 把五權變三權😅
@user-qy8bd7oj4f
@user-qy8bd7oj4f Месяц назад
只能處以"罰鍰"是在說"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而非"虛偽陳述" 這麼明顯基礎的內容,為什麼一直誤導?
@user-rd1dy1zz2o
@user-rd1dy1zz2o Месяц назад
釋字585節錄: 至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附屬之強制權力,應以科處罰鍰為限,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賦予真調會或其委員得依其裁量為限制相關人員出境之強制處分權,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強制權力之必要範圍;且其限制亦非調查真相之必要手段,違反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而憲法第十條和二十三條的保障對象是人民,非公務員,當然如果要超譯公務員也是人民亦或是立法理由內自殺式寫入本法為釋字585號框架下所訂立之法律,那我覺得當然違憲(反正買票都是換票了)
@user-jt3yn4tq9p
@user-jt3yn4tq9p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這說的是強制人到立院行使調查權的處罰,不能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相提並論。
@raronkai
@raronkai Месяц назад
常言道,挑毛病很容易,有本事給建議。 案同樣邏輯挑剔,現行條文(生效行使中條文)一堆違憲
@user-yu9kn7nq4r
@user-yu9kn7nq4r Месяц назад
建議就是換掉那些為特定黨派服務的大法官,有的甚至連法官都沒當過,請問建議有用嗎?
@user-yu9kn7nq4r
@user-yu9kn7nq4r Месяц назад
講那麼多冠冕堂皇的藉口,就是怕被監督啊,你看不出來嗎?
@raronkai
@raronkai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yu9kn7nq4r 我看的出來,問題是我們廖俊哥可能看不出來啊!一直在雞蛋裡挑骨頭
@xansiao
@xansiao Месяц назад
@@raronkai 倒也不用這樣說 我支持罰虛偽陳述的 但現在也要跟現實妥協 現在既然憲法上說不過去 那就先妥協用行政罰 反正在那上面說謊最重要的是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得以讓他們付出政治責任
@raronkai
@raronkai Месяц назад
@@xansiao 我也支持誠實國會,這是為人的基本價值,不懂擁護說謊為權利的那群人到底腦子裝什麼!?
@shl6546
@shl6546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逼人民上街頭抗爭
@joyKafka
@joyKafka Месяц назад
感謝說明。雖然經過這幾個月的惡補,感覺對相關法案背景已經有些許程度的瞭解,沒想到老師的解釋又更深入。 如果我們看一下最近美國因廣受注目的川普槍擊案所舉辦的聽證會,特勤局局長在數小時的聽證中面對議員連番憤怒的拷問,不斷保持冷靜的說明願意負全責並提供相關所知的相關資訊,但實際上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資訊,也堅定不會下台的立場。 就「目的性」而言,要追究藐視國會罪是沒有實質意義的。就她數十年的特勤訓練,是不會讓議員因為拷問或是動用藐視國會罪會屈服的。就參眾議員而言,政治力才是他們的武器。在特勤局長之外,國會持續邀請重要單位主管進行聽證。而特勤局局長在聽眾結束之後,也抵擋不了背後的力量,宣佈下台。 美國國會不管對 TikTok, FB, Google 進行聽證會,都沒有去動用藐視國會罪,因為那根本不是進行聽證之所以有力的武器。想像什麼情況下藐視國會罪有起作用,第一個可以想到的就是無力反抗、被一嚇就倒的小人物。那為什麼國會要去運用這種武器去對付小人物? 毫無意義。
@joyKafka
@joyKafka Месяц назад
再看看另一個也是目前全美受到注目的 YSL 案,原審法官判了兩個「藐視法庭」,正當他準備判第三個「藐視法庭」之際,被最高法院臨時動議命令撤換法官。該法官就是以刑罰密秘威脅證人出庭作證並不得行使「緘默權」,被踢爆後判證人、辯護律師「藐視法庭」,並擬再判洩秘者「藐視法庭」。 法官本應中立,若有失職情事,尚有最高法管可尋求仲裁。法院與檢察官都有其專業訓練與職業操守,並有層層的法定程序規範來行使調查。 當然近來很多案件顯示美國司法也存在很多弊端,有待改革。 但是要以「立法院」來調查「弊案」,應該要思考「立法院」的戰力應該是來自於民意與政治力,不是來自法律強制權力。
@laiafbin4495
@laiafbin4495 Месяц назад
邏輯死亡,就是美國藐視國會有刑責Tiktok老闆等大頭才會乖乖到場吧,科個罰鍰他們錢多的要死是要怕什麼? 況且藐視國會罪就只針對公務員,竟然可以跳針成是針對小人物,這幾個月的惡補真的有用?
@laiafbin4495
@laiafbin4495 Месяц назад
@@joyKafka 影片中就提到藐視國會罪是法院判決了,到底有沒有認真在看? 立法院戰力來自於民意與政治力而不需要法律強制力到底是哪裡來的邏輯? 要不要乾脆拿掉立法院預算凍結權或審查權?
@joyKafka
@joyKafka Месяц назад
@@laiafbin4495 歡迎您提出美國案例來討論。
@joyKafka
@joyKafka Месяц назад
@@laiafbin4495 如果您去看這些聽證會,這些被邀請到聽證會上接受嚴厲質詢的大老闆,每一個都是嚴重藐視國會,沒有一個被求處藐視國會罪。議員只能說:「您知道您剛剛有宣誓過,說謊是藐視國會,會面臨刑責的嗎? 」在這種事關國家重要議題的等級,要對 FB CEO 提起藐視國會罪,不是法律問題而已。這是政治風暴。
@user-ho4fy8yo1d
@user-ho4fy8yo1d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只知道沒有受民意監督的政府是腐爛的.... 如果這個憲法保障的是官員不被監督.... 那這個憲法也太爛了!
@newrulin
@newrulin Месяц назад
19:02 585 沒有說不能設刑罰、也沒有說那是天花板。那是「違反協助調查義務」。 刑法規定的是「虛偽陳述」。 國防部長、財政部長是「協助調查義務」?還是可以「虛偽陳述」? 這個譬喻就好像被告可以虛偽陳述,但是不能叫人做偽證;有本事你經濟部長可以不說話,但是不能說謊話。 刑法對於公務員甚至一般行政法規對於公務員本身就設有許多,遠比本條更不合理的限制。 如果公務員(行政權」對於立法院監督權限的本身職務能虛偽陳述…我還真不敢想像 懲戒法不如廢了吧。 如果說成天花板,根本已經侵蝕立法院的裁量權限。
@user-q3olwr20ngq
@user-q3olwr20ngq Месяц назад
請回去看 20:15 有定義在罰鍰範圍內
@user-qy8bd7oj4f
@user-qy8bd7oj4f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q3olwr20ngq 沒有說不能設刑罰、也沒有說那是天花板。那是「違反協助調查義務」。刑法規定的是「虛偽陳述」
@ChangeStore
@ChangeStore Месяц назад
就影片裡的說法,光是虛偽陳述並不會違反刑法,你必須要明確簽字切結自己將會誠實陳述,然後留下陳述內容,而陳述的內容是虛偽的,此時才會觸犯刑法。
@sown310172
@sown310172 Месяц назад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附屬之強制權力,應以科處罰鍰為限" 這是在說立法院可以"直接"做的"行政裁罰"範圍。 釋585並沒有說不能把"在立法院作偽證"納入刑法。 由檢調偵查,司法判決處"刑罰",怎麼能解釋成這是立法院的強制權?
@questboy520
@questboy520 Месяц назад
沒錯,就算官員因作偽證或虛偽陳述而犯法,要判刑仍然是立院將事證呈送檢調經過司法程序來裁定,這哪有什麼問題?又不是立法院直接就判官員有罪。台灣的憲政法制若一昧朝掌權者'、握有行政實權者傾斜而不能有效制約監督,最後的苦果還是整個國家和人民要吞
@Wft-zy9fs
@Wft-zy9fs Месяц назад
@@questboy520 新法就定義不明又寫不清楚怪誰???況且即便在刑事法庭上對無關緊要的事情上對法官說謊也未必涉偽證罪,為什麼在立法院官員就所知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定義不明,又沒有具結,如何認定重要關係事項之要件???)就要有刑責???立委問的問題全部都是涉關重大刑事案件或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嗎??我總覺得立委問問題常常都543
@user-nn7vz6ew3b
@user-nn7vz6ew3b Месяц назад
@@Wft-zy9fs重點國會改革沒有限制立法院委員,藍綠白立委可以肆無忌憚胡說八道辱罵公務員沒有罰則罪則,反到是全部施加在官員公務人上,所以真的國會改革也要限制立委言論並有法則才符合改革要件
@questboy520
@questboy520 Месяц назад
@@Wft-zy9fs 誰說新法定義不明?被科刑責的部分在刑法141-1條,這當然就是由法院審判,不是立法院可以片面定罪,懂不懂?而國會的立院職權行使法中的罰則就只是屬於罰錢行政罰而已,被罰者若不服還可以循行政法院救濟,所以不管是行政罰和刑罰全部都可司法救濟,其中刑罰部分就是由司法審判,當初藍白就講得很清楚了,你是真不懂還裝傻或是裝作人家沒講?
@Wft-zy9fs
@Wft-zy9fs Месяц назад
@@questboy520 在問誰說的嗎? 廖震老師影片13:25 和21:30還有憲法法庭機關代訴也有提出相似的問題,或許大法官最後判決解釋文也會提到這部分,不是法律隨便寫只要交由法院審判就符合明確性耶,就試問你覺得法官要如何認定立法院送來的所知重要關係事項???如何界定重要和不重要??
@AinLee
@AinLee Месяц назад
如果目前所通過的法條有違憲之虞,那是不是可以站在人民監督政府的合理前提下,適當的修正使之成為合憲的立法呢?並且,站在人民知的角度,老師能不能主動提供立法者更合宜的建議,來共同協助完成合理監督執政者的這一塊拼圖呢?希望老師幫幫忙!
@r13974682
@r13974682 Месяц назад
院會可投票,罰不罰法院判
@user-tw3zy7ml1q
@user-tw3zy7ml1q Месяц назад
你先想想民主的權力分立原則吧. 美國總統制國會有聽證權,但沒有質詢權,英國內閣制有類質詢權及聽證權,兩國都是三權分立,而我們現在是奇怪的五權分立, 立法院的被人民授權的職責是什麼, 立法院現在的立法擴權是否侵犯了原本他院的權力? 立法權是否已跨到監察權及司法權了. 還有人民有不表達言論自由(緘默權), 及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所以侵犯人權的事, 是否有考慮到?
@s3435711
@s34357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如果我們的立委,連最基本的立一個不會有違憲的法律都辦不到。我要問,立法院不是沒有資源阿,錢、權、利,我們哪一個不是都給予了,最重要的我們的立法者,黃、翁立委是名符其實的法學專家阿,加上政黨可是拿了政黨補助款阿有千萬元,這些錢就是要給予政黨能夠運行政治社團的機能阿,法案草擬的小組政黨都沒有資源嗎?希望老師幫幫忙?? 讓老師去當立委好了比較快。
@r13974682
@r13974682 Месяц назад
@@s3435711 修憲變三權動到別人神主牌,所以只能偷吃步
@laiafbin4495
@laiafbin4495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tw3zy7ml1q 現在連官員受立法委員質詢都沒有任何處法,您說立法院要怎麼好好監督?
@dannylin1993
@dannylin1993 Месяц назад
的確有不完善的地方,但理由不是藍白不讓討論造成的。 開聽證會的時候民進黨一直在強力反對,根本沒有再針對法案討論,違憲喊到飽。 有缺失就再修,國會調查權的的確確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利。不應以偏概全、因噎廢食。
@hcho7249
@hcho7249 Месяц назад
民進黨像討論,藍白直接舉手表決。根本不讓協商。 小藍白扭曲事實蠻厲害😂😂😂
@hcho7249
@hcho7249 Месяц назад
調查權是有,但藍白要司法判決權啊😅
@user-xt7qz3ww9q
@user-xt7qz3ww9q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無語,那每修一次違憲一次,再審查一次,你要花多少時間在這個法條的修正上?😅 根本就是浪費司法資源阿😅 不能討論好,一次搞好嗎? 如果可以這樣,要立法院幹嘛😅 立法院不就是給立委討論的地方嗎😅😅😅
@dannylin1993
@dannylin1993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xt7qz3ww9q 對阿
@user-xt7qz3ww9q
@user-xt7qz3ww9q Месяц назад
@@dannylin1993 又是一個有機率是看不懂我在說什麼的...
@wensenlin4279
@wensenlin4279 Месяц назад
就我是法律門外漢來說,感覺老師講的怪怪的,一直在說有刑法問題,可是本次藐視國會罪、聽證權、調查權等法條內容也頂多只能處以罰緩,罰鍰是違反行政法規時的處罰手段,例如生活中常見的交通違規罰單,就是罰鍰的一種。因為罰鍰只是一種行政處罰,並不涉及刑事犯罪,因此也不會有留下前科的問題,罰金才是刑罰的一種,是針對犯罪行為而為的處罰,所以條文上已說明是處以罰鍰,就不是刑罰。另外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所以簡單的說立法院調查完後也只能移送檢調處理然後決定是否起訴,再交由法院來裁決有沒有刑責的問題,而且罰鍰也是可以採訴願救濟的行政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釋字585號內容也寫說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所以此次法條內容根本沒有違背ㄚ,所以立法院也不可能直接處以刑罰ㄚ。
@user-sd3sh6ok6j
@user-sd3sh6ok6j Месяц назад
門...🤔
@muyi363
@muyi363 29 дней назад
感謝說明,法律越辯越明,藐視國會罪是對的,釋憲也是對的!違憲的結果只會修正不可以沒有!
@izzie6424
@izzie6424 Месяц назад
謝謝老師的線上影片。
@khalil6855
@khalil6855 Месяц назад
看留言就知道,無知的人往往講話是最大聲的,深怕別人不知道自己無知
@chiriansiero
@chiriansiero 20 дней назад
不好意思法律小白只能問一個基本概念的問題:挑戰2004年的釋字585有什麼問題嗎? 如果真的釋字有憲法的效力,過去的釋字都可以用後來的釋字翻盤的大法官是...? 問題超過法律教室的範疇但還是覺得值得思考。
@user-jd4cr7hj3m
@user-jd4cr7hj3m Месяц назад
所謂的合理強制手段是啥?不用刑法或其他法規規範?難到就是傳說中的負政治責任嗎?
@kenchen7031
@kenchen7031 Месяц назад
141-1好笑的是~ 舉證者是誰?~ 有證據者是誰?~ 如何證明虛偽不實?~ 在一切封存~保密~文件塗黑~ 的情況下~永遠不會有藐視國會罪發生…… 要查?叫司法~監察來查…… 自己查自己查無不法😂😂😂
@user-ds7cs2ov1d
@user-ds7cs2ov1d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不相信司法監察,但相信低素質立委..很可笑
@Royalin0
@Royalin0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這樓在供3小,刑事追訴我國就是檢察官為唯一偵查主體,舉證當然是檢座,並得適用立院調查報告為刑訴法上的特信性文書傳聞證據例外,申言之就是最終仍是交由司法偵查、追訴,還在扯得向立委能給定罪似的,法盲無知真可怕
@chiriansiero
@chiriansiero 20 дней назад
我也覺得奇怪。 法官有裁量權、檢察官可以壓案或簽結,其實司法權才是最大的黑洞, 結果針對立法權門檻超高,結果進門後一片海闊天空、大家自由發揮
@user-nh6uk4gc3c
@user-nh6uk4gc3c Месяц назад
24:24 重要事項? 讓竹科交地震後的損害資料? 讓部隊交出巡查責區範圍?雷達數據?水下聲紋?紅區材料? ======= 12:26仲裁者? 一群立委判別有「藐視國會」罪責, 最後法院認定回答屬「合理政治答辯」 這算不算立委枉法?
@wahaha0857
@wahaha0857 Месяц назад
腦子裡面只有抗中保台?
@choufeng5216
@choufeng5216 24 дня назад
就個人理解,釋字 585 號,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處罰鍰,立法院可以自己決定。 至於虛偽陳述只是違反協助調查義務嗎?只能罰鍰? 585 號解釋裡的這段: 十二、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 刑法有刑法的流程,立法院必須送檢調告發,經法院審查確認,這沒問題。 在 585 號解釋當時,刑法可沒有 141-1 這條,所以立法院只能罰鍰,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 至於立法院現在要將在質詢或聽證虛偽陳述入刑法,依刑法流程告發,可沒有司法院或大法官說話的份!否則變成大法官在指導立法院如何立法?逾越了權力分立的原則,大法官自己違憲! 董保誠教授說這條違憲,應該是指 585 號解釋裡的這段: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 刑法第 141-1 條應有正當性排除的修正,而不是一視同仁,但其基本原則沒問題。 另外,在這影片的最後結論,「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如何符合法律明確性?似難認合憲? 真的是這樣嗎?憲法有沒有讀啊? 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怎麼辦?什麼是國家其他重要事項?如何符合法律明確性?似難認合憲? 笑死~~ 這影片是在打自己臉嗎?
@user-bf3vo2pn8c
@user-bf3vo2pn8c Месяц назад
那條法有定議說要查弊案?現在的重點,是這麽,定罪?判刑?罰錢?有沒有關繫到全臺灣人民百性的權利?人權?什麽算是藐視國?反咨詢?藍白,大立委,違法,有誰去查他們?制橫他們?,
@chen3922
@chen3922 Месяц назад
認同老師的解讀 以「刑法」處罰確實太超過,刑法應由法院審才正確 現在很多人都站定立場 綠為了維權模糊焦點,除了提法條問題,還拉反中進來炒作 藍白一昧地說綠拒絕改革;但問題就是很多呀 去看一下第一次公聽會,早已提出許多爭議點卻在最後法條中出現;說穿了就是太快太倉促。 最後對於「虛偽陳述」還是不太了解他的界線。
@a24981696s
@a24981696s Месяц назад
挑戰1450 就會吸引大量網軍 就會紅的快 這就是今年的流量密碼 辛苦廖震老師了
@user-os4yk3iu9j
@user-os4yk3iu9j Месяц назад
老師,感覺比上課還生動~😂
@user-ln3uq9ob2o
@user-ln3uq9ob2o Месяц назад
給大家思考一個問題,今天要是股東(人民)開一家店,店長(總統)副店長(立法院)監察院(會計),要是這三個都是自己人,那這家店賺的錢是不是很容易被掏空?而且也查不到為什麼被掏空,好不容易副店長(立法院)不屬於店長的派系,就會發現店長跟會計在搞什麼鬼,那店長當然要想辦法把副店長給弄走或者變成自己的人,一個正常的店,最好三個都是不同掛,這樣才沒辦法做假帳,這家店才會有賺錢給股東,今天要是都同掛的,那這家店只有被掏空,所以立法院本來就要有調查的權利,這樣才能制衡,即使監察院跟總統是一夥的,也不太敢亂來
@s3435711
@s3435711 27 дней назад
給你一項建議,請你清楚知道你意圖說服的對象是誰? 如果廖老師頻道受眾之主體是一群有國考興趣的朋友,教育水平可預期為大專院校以上、研究所,甚至高普考之應考生,你的問題有什麼價值需要大家思考呢?
@user-ln3uq9ob2o
@user-ln3uq9ob2o 27 дней назад
@@s3435711 那你的回答對社會又有捨屁用?所以大家都不用思考,全部都給民進黨,店長副店長會計一氣合成,貪掉股東所有的錢,股東只要需要乖乖給錢,一邊說店長棒棒是吧?這個問題在社會很常見,就你們眼睛抹成綠的看不到,那你可以多多把所有錢都捐給民進黨,也不過問錢花到哪。然後歌頌他們好棒棒,也只有綠共才能超越紅共
@junmechen
@junmechen Месяц назад
先說我沒看完,我只看到各種法將,用各式各樣的隻字片語,法律漏洞在阻止社會改革,檢調不是白癡,只要放權下去辦,很多都馬可以很快處理!
@user-uj8rv2qk2c
@user-uj8rv2qk2c Месяц назад
看完再說呀,我只看到一個理盲,用各式各樣的非理性論述在道德勒索(社會改革)。不是所有人民都是邏輯白痴,權力應該要有保險制度以及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委託專業人士使用。
@andylau630
@andylau630 Месяц назад
是人民賦予國家權力的啦 沒有人民支持你什麼都不是
@user-yh8ej3dk5y
@user-yh8ej3dk5y Месяц назад
@@andylau630 問題在不是所有人民都支持惡法阿,我看到有真跳出來反對的青鳥,人還不少,那真站出來支持的有嗎?我是真沒看到
@oliverlu8126
@oliverlu8126 Месяц назад
...你要這麼說的話,對岸都沒在照法理走的,改革果然快速 刑法是最後手段,大家都知道法律沒辦法處理掉所有惡徒,但是它是預設所有人都可能被指證有罪,所以才有那麼多的條件前提,才能去課刑責,它的邏輯就不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你才會認為漏洞很多,但反過來想,它不也保障了大多數的人不隨便受刑罰
@user-zf5rd4vj4s
@user-zf5rd4vj4s Месяц назад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ringriffen1186
@eringriffen1186 Месяц назад
以一位路過的人直接全聽的情況下,我直接相信說本次藐視國會罪的設定是違反釋字第585號的解釋的(直接全信的情況下 但問題是釋字585號的要求限定在立法院這個機關於調查的部分不能(或白話點說不可以)以刑罰的方式直接判決 問題是如同公務員的彈劾,糾舉的內容必須移送監察院,本次藐視國會罪以刑罰的部分當然是立法院蒐集證據後移送司法的部分進行審判 因此將本次新增刑法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直接宣布是"由立法院進行審判"的內容,是種誤導
@yellow-tb2vr
@yellow-tb2vr Месяц назад
憲法如果不能 與時俱進 就應該要修法 而不是變成了阻礙
@DIO-damn
@DIO-damn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不好修 門檻太高
@0371smlsml
@0371smlsml Месяц назад
對呀 那就提修憲
@r13974682
@r13974682 Месяц назад
問黃國昌幹嘛不先修憲啊
@DIO-damn
@DIO-damn Месяц назад
@@0371smlsml 現在兩大黨都沒過半 要提也很困難
@0371smlsml
@0371smlsml Месяц назад
@@DIO-damn 1/4就有修憲否決權桑,所以當然不容易。但如果社會民意有共識修憲案,那兩黨共同推動就沒問題,以前的修憲案都是如此。修不過代表社會共識還是分歧的
@purintsai615
@purintsai615 Месяц назад
8:30的時候解釋蠻有問題,就只是為了鑽法條的牛角尖。無論什麼法都是以人為本,是拿來實際運用的,不是以法約束討厭的人。
@user-mr2ye6uo2s
@user-mr2ye6uo2s Месяц назад
若是官員就其所知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或者無故不到場陳述,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的規定罰鍰就是相對應處罰的天花板,我想請教的時候部分是對於官員為虛偽陳述和刻意隱匿,如果只有罰鍰是否能達到質詢時官員能坦白陳述的效果,讓監督行政權的功能是有效能的。當然對於涉及個人重大隱私以及國家安全機密等重要事項有不告知或採閉門會議都可以適當變通是可以理解的。 同時,我也不贊成立委質詢時亂問問題或是造謠或是人身攻擊,但是要如何建立議事品質的提升,國會能調查同時國會的立委也要能自律,國會的調查權在憲法和大法官解釋下現行運作是否有其侷限性。若是過去大法官的解釋因應社會變遷及重大困境,大法官的解釋變成了在國會監督行政權上的限制或是窒礙難行,使得立法院監督制衡的效能無法實行,如此要如何在合法之下對於大法官之前的解釋予以更改修正,亦即後解釋修正前解釋的功用。 個人支持國會合法的行使調查權發揮監督行政機關該有的效用,同時國會立委個人亦要自律透明,希望我們的權力分立制衡運作的效果能越來越好。
@user-nd9sc9dv7i
@user-nd9sc9dv7i Месяц назад
141-1說的是公務員,而585是一般人民沒說公務員,所以刑法只用在公務員,不會用在人民,人民只有課處罰鍰,有違憲嗎?老師你怎麼硬要把141-1跟585湊在一起呢?老師你也不演了嗎?😂
@user-lv7yw1wl9t
@user-lv7yw1wl9t Месяц назад
585有提到政府人員,公務員當然包含在政府人員裡
@somethings7799
@somethings7799 Месяц назад
老師在一開始有講聽證調查權範圍很廣,方方面面都有,這次先提裡面的其中一部份。
@SunRyan2277
@SunRyan2277 Месяц назад
人家講很清楚了 自己還搞不清楚 莮要多讀書
@SunRyan2277
@SunRyan2277 Месяц назад
釋字585就規定立院行使調查權頂多用科處罰鍰來懲罰一般人民的故意不配合 現在修的法明顯加入類刑法168條的刑罰 明顯違憲啊 很難理解嗎 🤔
@xansiao
@xansiao Месяц назад
謝謝老師的講解 我看各大立委的說明都覺得民進黨在胡說八道 但老師這樣說我確實也同意這一條被判違憲無話可說 以現狀來說我看完本影片 我改支持公務員也先改成罰鍰 在現行行政權獨大 媒體越造假越多人看、立法權 民意幾乎無法制衡行政權的憲政體制下 我還是認為未來可以以修憲的方式,讓公務員甚至平民關係人也應該在虛偽陳述時被課以刑責 這個憲法到底他媽的怎麼修成選上總統就幾乎控制了四個院? 行政司法考試監察 全都你在玩 民意機關只剩下立法權 然後又一堆白癡青鳥飛出來
@eyagi384
@eyagi384 Месяц назад
因為這四個院不靠人民選舉
@xansiao
@xansiao Месяц назад
@@eyagi384 就是以前修憲把民意機關弄到只剩下立法院的荒謬之處 明明該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監察全部被總統把持 目前總統甚至也沒有任何手段可以被制衡
@user-bj6re2qv8b
@user-bj6re2qv8b Месяц назад
可以建議再去聽聽湯德宗大法官對於585號的見解,這裡沒有解釋最後一段司法救濟程序等,都必須由立法院立法,何況公務員還是要經由檢察官起訴,法官宣判罪刑才會成立,舉例陳時中曾經在接受立委質詢時,謊稱高端疫苗合約有保密條款,後來發現被質詢前根本沒有,而是在後來急急忙忙地補簽,那麼這個時程的事情,一樣是交由檢察官和法官來審判,並不是「立法院直接對公務員判刑。」
@noelozoe
@noelozoe Месяц назад
先說我沒看影片,但我覺得讓所有公民更願意瞭解為何要國會改革、以及該怎麼改革,讓一切回到理性討論很棒。雖然很看不起先用造謠煽動群眾,但後續卻也讓更多人願意理性溝通。不過我還是看不起不想要改革,或著說只要是國民黨說要改革,就整個毛起來的那些人。我自己是花蓮人,但我沒投票給傅崐萁,投票也是各政黨都有投過,我支持國會繼續改革,甚至後續有機會可以修憲,才能真正監督行政權。
@xansiao
@xansiao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bj6re2qv8b 對 有在關注的都應該要知道立法院沒有判刑的權力 湯德宗那我還剛好看過 目前廖震老師講的關鍵點還是在說「憲法並沒有真的說在聽証程序做虛偽陳述時可以被課以刑責,只有說可以罰鍰」這跟是誰判的沒有關係 亦即是法院也無法這樣判 結論是 我支持修憲 把貪官說謊仔全都抓去關 以現行憲法框架下我支持下一輪第二會期修法時改成先妥協以罰鍰的方式去罰
@1234530067
@1234530067 9 дней назад
我只能說你說的是有誤的,甚至有帶風向可能,選民選出來的立委權利沒有那麼大,看看國外民主國家就知道,可台灣在吵的這個就跟共產國家靠攏,為什麼因為共產國家可是天上地上甚至外太空都能管
@user-ii6fg2ih6i
@user-ii6fg2ih6i Месяц назад
請問,國會擴權部分是否有憲增8自次屆開始實施之適用?
@Reggie710323
@Reggie710323 Месяц назад
坦白說這個141,現在本身就有現行法規去規定公務人員不實登載去規範了,現在只是擴權到用無法量化的主觀藐視罪來定罪,這條實質上對公務人員比較像是寒蟬效應,坦白說弊大於利。其實真正貓膩是其他的像是質詢 調查 聽證25/47/50-1/59-5等等就沒有限定是公務人員了。當一般人說怎麼可以叫一般人進去,甚至會有罪;另一方就會拿141來說,只有公務人員歐。(如片頭)
@chunkaichang26
@chunkaichang26 Месяц назад
老師,想求教一個問題,如果今天的法條要件將「聽證及質詢」改為「質詢」,這種情況下,是否還有挑戰釋585號的疑慮?畢竟國會聽證調查權的正當性是源於釋585號,但國會質詢權的法源依據是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所以這樣是否就沒有牴觸釋585號的問題了呢?
@user-fr7ei7ue7d
@user-fr7ei7ue7d Месяц назад
呃...質詢就是讓"就其所知"範圍最不明確的耶......
@s15283p
@s15283p Месяц назад
重要關係事項有沒有想過可能是對人民有重要關係呢?
@閃亮亮山羊
@閃亮亮山羊 Месяц назад
刑法141這個在職權行使法裡面就規定了 立委只能把人跟證據送去司法單位 由法官來裁決 不是立法院自己裁罰 簡單說就是 立法院在141這邊屬於原告 沒有決定刑責的能力 違憲在哪(?
@sparwang0126
@sparwang0126 Месяц назад
國會調查權本來就要建立在本身職權上並且要高度相關,立委查案到底是什麼鬼東西? 留言一堆根本不看完影片的,重點根本不是官員說謊,是你要就好好把法律寫好,不要寫了權力不加限制。
@gn6228
@gn6228 Месяц назад
0:42 老師認為大法官應接受審理是否滿足不可回復性那些呢? 聽到立法院辨方有提到的幾個條件,聽起來很像是沒滿足
@cambychuang8970
@cambychuang8970 Месяц назад
請幫忙監督一下民進黨政府吧,絕對的權力讓人絕對腐敗,完全掌握權力,那就是獨裁了。不是打著抗中就可以為所欲為。如果政府帶頭投機,人民會價值觀會扭曲。 從‘失‘’智‘’列車民進黨處理手段,我就開始對民進黨清廉形象整個破滅了
@user-tr7by2ws2r
@user-tr7by2ws2r Месяц назад
“國會”與“立法委員”的“質詢”不是行政官員能隨意“咆哮”的……
@user-bv5sn6hz2t
@user-bv5sn6hz2t Месяц назад
能否請廖老師探討憲法法庭這次受理的理由跟有沒有符合法定受理要件, 謝謝。
@user-sd3sh6ok6j
@user-sd3sh6ok6j Месяц назад
就讓我們繼續聊下去吧!
@roy2monu
@roy2monu Месяц назад
有經歷過法學院法學教育訓練的人,應該都能判斷出,黃國昌翁曉玲藍白立委諸公這種立法品質實在堪慮,更不用說上百位法學界學者及律師界都聯名反對這種粗糙的立法,手段和內容都很粗糙,到現在我還沒聽到一個關於反質詢定義完整的解釋,全世界哪個國家有處罰反質詢的判例?什麼都沒有,太離譜啦!
@davewang3
@davewang3 Месяц назад
感謝老師這樣逐字解說藐視國會罪的問題所在,很詳細清楚好理解,謝謝老師! 我覺得這條的「重要關係事項」應該改為「與質詢主題的重大關係事項」才不會讓規定沒有邊際,也不會發生立委問「早餐吃什麼」就讓羅織入罪的問題。 其次聽完有些不懂的地方就是:為何釋字585說的合理強制手段不能放在刑法裡面?是不是刑法有什麼地方有所限制了呢?希望老師有空幫忙解惑,謝謝老師喔~
@leeloo_yh
@leeloo_yh Месяц назад
半斤八兩啊,變成什麼是與質詢主題的”重大關係事項“? 對誰來說重大,怎樣算重大?怎樣算不重大?為什麼對他重大算重大? 這已經變成哲學了
@cat430828
@cat430828 Месяц назад
如果就585解釋看藐視國會罪或許有逾越該解釋的地方,但公務員的懲罰部份在立法時特別把它規定在刑法141條之一,這就有討論空間了。憲法第23條授權立法院可以立法處罰人民,因此只要符合比例原則的處罰規定,憲法是允許的,否則台灣還會有「刑法」嗎?585號解釋應該沒有廢除立法院立法處罰犯罪行為的權利吧?公務員在國會說謊不能處罰,會違憲,這恐怕是世界級的笑話吧?
@user-bp6cj3pt7i
@user-bp6cj3pt7i Месяц назад
就等這一集
@johandsomela
@johandsomela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支持國會改革,而有漏洞不完善就該修,謝謝老師的講解
@user-jn1oz2si9u
@user-jn1oz2si9u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很納悶"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在公務員以及立法院職權概念上有何不明確性? 立法院職權絕對是詢問行政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事情, 公務員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顯然也是其職務內容. 何來不明確性? 一般公務員絕對也知道今天立法院叫他去是要問什麼案子, 只要不是他的職權範圍內, 大家都知道這些官員平常怎麼踢皮球的. 所以這不是很容易預見的嗎?
@leeloo_yh
@leeloo_yh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這段我也看不懂,跟偽證罪一樣的法條內容,為什麼偽證罪就沒有不明確性?
@iou5231
@iou5231 Месяц назад
你的說法只適合夠專業的委員,問題切中核心當然容易答。如果是不專業的委員?比如國防委員在國會公開質詢問演習的部署計劃?問如果對岸犯台,台方的作戰計劃?夠專業的委員不會犯這種錯,不專業的委員就會說不給資料怕監督,拒絕回答藐視國會。都看煩了。
@chunkaichang26
@chunkaichang26 Месяц назад
"重要關係事項"確實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畢竟何為"重要關係"確實會依每個人的主觀判斷而有所落差,這種必須依個案判斷的大多是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SunRyan2277
@SunRyan2277 Месяц назад
立委就只問跟行政單位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嗎 前提就立錯 後面全錯
@Sakuraba_Izayoi
@Sakuraba_Izayoi Месяц назад
@@iou5231 所以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嗎?──不專業委員的問政後,他宣稱被質詢對象藐視國會,然後他這個意見能得到他黨團的一致支持,並透過黨團讓立院發出決議(看是小黨聯合還是一黨獨大皆可,此略),接著這個立院決議送達法院後,法院、檢察官經調查並審視後,判定其確實藐視國會。 那這個不專業的委員你確定他不是我國皇帝嗎? -- 整個黨團、立院、法院、檢察官都他的人,都得隨著他起舞。
@eyagi384
@eyagi384 Месяц назад
所以總結的意思就是~拉掉坐牢這件事情的話~就合憲了嗎???
@lovelessheaven
@lovelessheaven Месяц назад
沒聽懂 其他合理強制手段為何必然比罰鍰低? 這是法律潛規則還是有明文規範?
@jimmyhong5981
@jimmyhong5981 Месяц назад
我的理解:罰鍰是行政處分,位階憲法(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釋憲)>法律(刑法、民法等⋯立法院修訂的法律,罰金是法律位階的處分)>行政處分(勒令歇業、保護管束、罰鍰⋯),釋憲位階等同憲法,以憲法高度來明說最多能處以行政處分/罰鍰,並不能超譯能用法律位階處分。
@jimmyhong5981
@jimmyhong5981 Месяц назад
20:03 釋字585明確講在科處行政「罰鍰」的範圍內 然後勘誤 20:30 是罰鍰不是罰款
@wo-shi-ni-yehyeh-.-
@wo-shi-ni-yehyeh-.- Месяц назад
等等,這不是國中公民嗎😮
@lovelessheaven
@lovelessheaven Месяц назад
​@@jimmyhong5981sorry 沒看到原文 22:37 提到罰鍰跟其他合理手段 是我誤會
@jimmyhong5981
@jimmyhong5981 Месяц назад
@@lovelessheaven 有共識就好,另外這點在辯論會李俊邑左手邊那位應該是辯護律師(穿西裝那位)也有提到141之1條有提到差不多的內容,提到以法律處分取代政治責任,因為是別的頻道,有興趣可以再找找!
@deholin7110
@deholin7110 Месяц назад
釋字585規範的對象是人民及政府人員,刑141-1條是針對「公務員」,應該沒有牴觸的問題!
@ycc1785
@ycc1785 Месяц назад
19:56 依585號解釋對於"不配合調查者(包括來了不說重點.問東答西. 或也不提供資料. 甚至連來都不來)"僅能處以罰鍰等合理強制手段. 也就是立法院可以直接以"院長名義"科處怠金等罰鍰. 不配合調查者.立法院本來就無權施以刑罰. 即使法院也不能施以刑罰( 因為人民有不表達言論自由. 不自證己罪原理) 但是 藐視國會罪的前提要件是被調查者已到場陳述(已無行使緘默權或自證己罪之情)下 . 仍作 明知虛委而故意不實之陳述. 是否侵害國家法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政. 或者.....) 那已經是 立法者的自由形成空間了! 基於憲政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應予尊重
@user-pf4et2kb5l
@user-pf4et2kb5l Месяц назад
明明國會改革,藍白通過的法律,刑法都是交給司法去懲處,民進黨卻要抹黑法條成沒有經過司法,這懶人包根本造謠騙一群不去官網看原條文的笨鳥
@user-fr7ei7ue7d
@user-fr7ei7ue7d Месяц назад
先問一個簡單的,質詢呢?
@ycc1785
@ycc1785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fr7ei7ue7d 你的意思應該是說對於質詢(定義)之明確性吧. 在這影片 9:21 開始就有提到憲法對於明確性的三大原則. 質詢 這樣的法律條文用語早在20幾年前即見諸於議會法令. 一般理性有智識之人也都知道其意思.....
@user-fr7ei7ue7d
@user-fr7ei7ue7d Месяц назад
@@ycc1785 絕大多數法律人都沒你的理性跟知識真是太遺憾了呢😅
@ycc1785
@ycc1785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fr7ei7ue7d 這樣暗諷不好 ! 絕大多數的法律人是想著如何論述並嘗試意見交流( 因為文人相輕自古皆然. 每位學者都有自己對法律的見解. 也不太容易完全同意對方) .這就是法學精進可取之處. 再者. 因為每一位法律人都有自己的政治立場. 到了某個層級的法律人(學者.法官)們. 對於自己的心證(法律見解)都有辦法找到一些論理依據去導出他們要的結論. 這很正常.
@sheng-rongwang2085
@sheng-rongwang2085 Месяц назад
昨天剛好看到詹大法官有拿141-1條與255條法的明確性比較詢問法務部 看起來大法官的見解與廖震老師不太一樣
@Wft-zy9fs
@Wft-zy9fs Месяц назад
大法官或法官通常都會先裝成什麼都不知道(無知之幕),先不帶入立場(不管是不是演的),來探詢雙方真意,所以有時感覺問雙方一些很基本或很怪的問題,要知道真實大法官的見解,必須看最後的違憲或合憲解釋才知道
@user-we1nl4ov7d
@user-we1nl4ov7d 29 дней назад
貪汚,囉嗦讓檢調無法管的擴權法
@user-ln1qb9qk8w
@user-ln1qb9qk8w Месяц назад
請問立法者是即得利益者,也就是不受渺視國會罪所約束,是否違反了公平公正之原則! 國家法律有人可以除其外不用遵守嗎? 這條改革法針對上至總統下至台灣人民,但立委顯然不在此 想了解? 個人見解:定制法律不應當有既得利益者,也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不可以有人或團體凌駕於法律之上!
@laiafbin4495
@laiafbin4495 Месяц назад
藐視國會最就是針對公務員,行政機關公務員應受立法院監督這麼基本的事情,是要扯什麼既得利益? 況且總統任期內不受刑法約束,哪來上至總統了?
@user-ln1qb9qk8w
@user-ln1qb9qk8w Месяц назад
@@laiafbin4495 你都說了是任內免則而已...... 所以立委不算公職? 所以定的法規立委能不在其內? 所以立委不在國會內就職? 有一點你說錯了,不單公務機關人員會受責,建議你再去看看內容歐! 言論免責是立委的盾,那國會渺視罪就是立委的尚方寶劍,誰得其利益?
@laiafbin4495
@laiafbin4495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ln1qb9qk8w 你是不是根本沒看影片啊? 刑法141-1 就跟你公務員了,不要一直扯行政裁罰好嗎。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對人民負責,這不就五權憲法宗旨? 要立法規範立法委員很好啊,問題這不妨礙立法院究責行政機關,不是這次修法內容。 況且原本五權憲法被修成行政司法監察考試全都一體對抗立法,現在根本就沒有相互制衡,你卻在討論要限縮立法院權力,在現階段這對台灣民主法治有幫助?
@YLAKB
@YLAKB Месяц назад
@chien-minchang3084
@chien-minchang3084 Месяц назад
立法院的聽證會因為這次危險與否的問題還八字都沒一撇 可是立法院質詢行政院是年年都有 現在是行政院官員接受質詢的時候可以答非所問而免受處罰呀 先不論罰則,釋字585只說明國會調查權的部分,沒有受"質詢"的部分 那是要再釋憲來解釋公務員受質詢的時候答非所問需不需要處罰嗎?
@y-kliou2978
@y-kliou2978 Месяц назад
何為答非所問?你認為立法院答非所問要處罰,那地方議會答非所問是不是也要處罰?國民黨執政的縣市都反對(縣市長及官員藐視議會罪),但卻要訂立法院藐視議會罪,因為中央執政黨是民進黨
@user-bq5xr7dz6g
@user-bq5xr7dz6g Месяц назад
​@@y-kliou2978跟什麼黨執政有什麼關係,立法監督行政本來就要有相關的武器可以使用,不然監督個屁。
@xansiao
@xansiao Месяц назад
@@y-kliou2978 所以哩 你那麼不爽就支持議會也修法改啊 你26年選議員的標準就是看他支不支持修正藐視議會要罰鍰阿? 就事論事可不可以? 很難嗎? 還是一定要扯黨你才會論述?
@xansiao
@xansiao Месяц назад
@@j6rup4 明明就有說要在跟議題相關的範圍內 難道你官員吃早餐吃幾顆雞蛋跟超思有沒有貪汙雞蛋有關嗎
@user-jn1oz2si9u
@user-jn1oz2si9u Месяц назад
@@y-kliou2978 你一定沒看過蔣萬安被民進黨議員問這個問題的事件 很多地方議會早就有禁止反質詢的規定, 多數縣市首長也沒有說要廢掉, 你自己在那邊想像. 不要再看三民自好嗎 更糟的是不要再看黃捷做秀阿, 問早餐那個有主席會認定他藐視國會肯定被罵爆了
@user-fr7ei7ue7d
@user-fr7ei7ue7d Месяц назад
23:04位階
@user-wh3pm5sw5k
@user-wh3pm5sw5k Месяц назад
是,絕對在挑戰釋字585號解釋。
@user-zq4fn1wk1u
@user-zq4fn1wk1u Месяц назад
老師 👍
@user-cq4bj2ls1c
@user-cq4bj2ls1c Месяц назад
講了一堆 結論就是 「因為釋字585號的限制 官員說謊最多只能罰鍰 不能有刑罰,所以藐視國會罪!不合憲!」…..我真無言了
@s3435711
@s34357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廖老師這裡的主業是國考補習。 納入「刑法」那就是走「刑事訴訟程序」,去「法院」開庭。 你知道你闖紅綠燈是繳罰鍰,你只是交通違規喔,你會覺得自已要被警察上銬,到地檢署檢察官要預備人證、口供、物證,對你闖紅燈事情問話,法院之後為你有沒有超線事情,屬實不屬實、量刑等等開庭處理,定讞之後救濟管道高院等等。 如果質詢、聽證會中,虛偽陳訴、說謊諾是罪刑,立定刑法的裁量和也是要給「法院」、「檢調」判定使用的,針對刑法增加,目的是「國會聽證會」設置而增加法律,目的我是猜立法者可能希望建立起立法院的威嚴(善意的猜)。但是,過去立法院「質詢」中,因為公務員、政務官的「虛假陳述」,使立法院職權受損,無法充沛的落實立法委員監督行政??
@user-cq4bj2ls1c
@user-cq4bj2ls1c Месяц назад
@@s3435711 老師用闖紅燈比喻說謊,但如果我闖紅燈會被罰鍰但長官會讓我升官加薪;我闖紅燈會被罰鍰但會有廠商給我一大筆錢罰鍰廠商全包了。我還會在意那個紅燈嗎?
@s3435711
@s34357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cq4bj2ls1c  你可以看看貪汙、官商勾結那些人證、物證怎麼來的,基本上,「藐視國會罪」不會有任何效力去解決你所有的任何貪汙圖利的事情,恫嚇你,可以向民間討商業資料,其實「藐視國會罪」反而是斂財的方式。
@user-kk3fs2im5r
@user-kk3fs2im5r Месяц назад
黃國昌翁曉玲吳宗憲就是想當大法官可以控管他們不想要的人
@geralt4658
@geralt4658 Месяц назад
老師(舉手),我有個疑問是 在國會聽證上做出的虛偽陳述,以至於影響立法委員在立法或修法的誤判,或影響其審查預算上的疏漏. 就此情形本國有任何法律做出保護或規範嗎? 如果以釋字585來說,天花板就是罰鍰 ,歸於行政法,但公務員在貪汙上,即使是一點小錢,也都是刑法的七年以上的重罪. 但國會說謊影響其立法裁判,卻是行政罰鍰.......恩...(我感覺我就是在挑戰釋字585...)
@daird20021
@daird20021 Месяц назад
比較像在挑戰智商 你說的兩個行為完全不同 並不適用同一個法律
@user-fr7ei7ue7d
@user-fr7ei7ue7d Месяц назад
立法裁判是什麼?
@user-kx9yh7pt6g
@user-kx9yh7pt6g Месяц назад
刑法不是合理的強制手段?????我聽了什麼??? 哇 原來刑法這麼不合理喔 廢掉好了
@cepheusking6546
@cepheusking6546 Месяц назад
為何用141條附加?141條屬於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的 一條,141條"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141-1是不是取141的意圖侮辱公務員?如果是不就跟585號沒啥關係了嗎?寫這條的立委們不會不知道585,所以不是挑戰585而是迴避585因此與585無關,對寫這條的立委而言,585的意義僅止於立院有調查權,公務員虛偽陳述應如何處置,用的是141條意圖侮辱公務人員(也就是說立委是公務人員)。以上個人解讀不具公信力,還是等看大法官如何說吧!至於"重要關係事項",經立院提供證據檢察官查證後,法官認為是就是,認為不是就不是,本來就是心證。 最後,如果前提是585當然依585,如果不是585就與585無關。目前只要看到調查權就把585當前提(先不論法條是否違憲,用585就代表調查權無違憲疑慮)。聽證或質詢時意圖侮辱公務員(立委)跟585不配合調查還是有差別的,此條認為公務員聽證或質詢時虛偽陳述是意圖侮辱立委(公務員),因此585不是這條的前提。寫這法條的立委不是法盲,不要看輕他們。
@cepheusking6546
@cepheusking6546 Месяц назад
剛忘記,585所指的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可以罰鍰這部分(意圖侮辱公務員不是根據585而是141),根據585,職權行使法裡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屬於48-2"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48-2也違憲?不會吧! 職權行使法內容是根據585,141-1藐視國會是根據141不是根據585。
@user-dq6tp1lk1r
@user-dq6tp1lk1r Месяц назад
當法律或行政作為出現疑慮的時候,大法官考應該是從「民主核心價值」去考量,從前釋疑的,未來都不能動嗎? 大法官若完全沒有意識形態,如今的國會改革,完全符合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監察委員是官派,其權力的形成及行使,完全來自執政黨及總統意志,能對行政院產生什麼有效監督?反而成為政黨打手,只問顏色不問合不合法。 這群大法官若是在民進黨在野的時候,見解會一致嗎?人民不是白癡!
@chris3894082
@chris3894082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不對 {就其所知的重要事項} 基本上就會在令狀上已有記載(我們在寫文內容就會記載 這也是讓人知道要幹嘛 也符合明確性原則) 否則立法院邀請公務員及民眾 要以何種名義去邀請.............再者585本來就確定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 現在是行政院跟司法院在挑戰585 沒看到這次大法官所說的嗎?? 我是很討厭這些補習班的老師 立場都是這樣 每次上課就超討厭說那些自以為是的話當作課程上的批判言論的內容 ............我不是指廖震 我是指民訴的林X跟行政法的陳XX 其實就照實說就不用怕這句了!有怎麼難嗎?? 我們在實務上 有議員來函索資 我們都必須在議員函內說明的時效內提供相關資料給議員............現在中央政府的做法 創造了一般公務員拒絕提供資料給民意代表的空間...............我只要說這個標案是秘密 就不提供 就塗黑.......以後基層公務員 也可以比照辦理囉.........唐律說 舉重以明輕 既然上億的標案可不用提供資料 那麼億以下的標案 也可以不用提供了..............民選民意代表如何監督??? 身為行政法大師 您該如何說明這狀況..............基層公務員也可以比照中央政府公務員方式嗎??.........說真的 補習班老師 真的立場太鮮明 但總是要明辨是非吧 否則要如何教育學生
@daird20021
@daird20021 Месяц назад
最近每天都看到某人被打臉,蘇胡❤
@user-bu9vc2ol3i
@user-bu9vc2ol3i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不太理解,585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做限制,處罰天花板是罰鍰,不是只限制立法院能夠做出的懲處範圍嗎? 刑法是經由法院裁判,不是立法院職權行使範圍,那怎麼會跟585衝突?
@s3435711
@s34357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藐視國會罪是刑法設置,立法院職權行使內文中條例使用藐視國會罪用以處罰,如此585而違背。
@user-bu9vc2ol3i
@user-bu9vc2ol3i Месяц назад
@@s3435711 條文唯一出現藐視國會字眼是這段文字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如果我有查錯麻煩告知) 這邊沒涉及“處罰”或是“裁判” 後面條文也只有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依法追訴,也並非處罰或裁判。 所以依舊看不出牴觸585。
@asd445577
@asd445577 Месяц назад
立法院只有調查權沒有錯,但是調查出來發現有問題,相關機關卻沒有任何作為或無不法,那立法院幹嘛還要調查? 只要當官虛偽陳述,也不會被監察院彈劾,已經不需要負政治責任,就算被監察院調查,直接離職,還是可以被其他機關請去任職?那這樣立法院已經無法可管
@s3435711
@s34357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立法啊、質詢阿!!! 立法院可以制定法律,包含刑法。
@user-fj7qv6vn8h
@user-fj7qv6vn8h Месяц назад
@@s3435711 所以現在立法院不就在制定新法律 結果被執政黨全面抵制 ?????
@s3435711
@s3435711 27 дней назад
@@user-fj7qv6vn8h 然後呢? 這是政黨政治的環節,今天民進黨執掌行政權,這就是大選的結果,有什麼需要覺得委屈、不公義? 然而,立法通過的法案,倒是被大法官「暫時處分」,試想過理由和為什麼嗎? 為什麼出現「違憲爭議」? 為什麼這次立法會引爆新聞界、政論界砲火批評! 才第一個會期,立法院外示威遊行是假的嗎?? 今天政治狂熱的白藍支持者,你們仇恨民進黨已經到無所謂其他國人的意見和觀感了嗎? 今天法案已經不是政黨政治中杯葛,而是「違憲爭議」。假設今天是白色當執政黨,此法案諾是由綠營在國會多數黨情況下,國政秩序變成不斷公務員、政務官司法爭執,同時只要是國會立委巧設名目對我國民、公司行號各種騷亂、威脅利誘。 調查弊案,需要國會調查權成立嗎?即便有調查權,依然要走司法程序啊! 國會調查任何成果,不具有絕對證據之有效性,亦是國會聽證不能是等於司法機關偵查、蒐證獨立調查的成果啊。 你期許立法院有能力制裁弊案嗎? 抓那位高官入獄嗎? 你要知道,立法院無法做到你期待任何一件事情。
@wo-shi-ni-yehyeh-.-
@wo-shi-ni-yehyeh-.- Месяц назад
4:07 這個直接打臉三民自
@user-zf5rd4vj4s
@user-zf5rd4vj4s Месяц назад
立法行職法25-5條
@user-qz6bk8jz2r
@user-qz6bk8jz2r Месяц назад
所以 一般民眾虛偽陳述/詐欺要被關七年 公務員在立院欺瞞事實,只能罰錢? 這個憲法“解釋“ 的部分算是憲法本身嗎?🤔
@xansiao
@xansiao Месяц назад
解釋效力位階同憲法位階QQ 老師影片有說 在這框架下可能只能先修正成全部只能罰鍰了
@louisliu71
@louisliu71 Месяц назад
一般民眾虛偽陳述/詐欺要被關七年: 這已經有犯罪的事實,正在進行調查 公務員在立院欺瞞事實: 立委隨便高興問個兩句,就想等同法官檢察官的效力嗎? 我就問立委有法官檢察官的法律專業與素養再來說這種權利吧 一堆罪犯,沒水準的人跑去當立委,讓這種人擁有這麼大的權力,堅決反對
@user-xu2qt3ws2p
@user-xu2qt3ws2p Месяц назад
@@louisliu71 你是醉了? 公務員說謊合理? 況且 公務員說謊 被抓到罪證後 最後是由法官審理 你去頭去尾 在講甚麼? 甚麼立委隨便問兩句? 拜託 是人家要有你說謊的證據才能移送檢調欸 工三小阿
@sasame_yaya
@sasame_yaya Месяц назад
​@@louisliu71公務員在立法院欺瞞說謊是有足夠證據送檢調由檢察官偵辦司法定罪,那是走刑法流程,你們都忽略掉這些過程,定罪就沒那麼簡單
@shmtw
@shmtw Месяц назад
@@louisliu71刑法部分最終還是法院判決,立法院並沒有最終決定權,不能說立法院剝奪了法官的權利
@user-cz8iy4mf5m
@user-cz8iy4mf5m Месяц назад
只能修憲 法條也要白話了
@xlin1101
@xlin1101 Месяц назад
唉, 人心壞了, 立什麼法都沒用......
@GreenGoblin1450
@GreenGoblin1450 Месяц назад
虛偽陳述本來就應該上升到刑法
@k3100665
@k3100665 29 дней назад
所以 意思就是 民進黨 大法官 的意思是 說謊沒甚麼 罰錢就好
@user-zt9pv8ww5p
@user-zt9pv8ww5p Месяц назад
如果只是要咬文嚼字,廖老師今天見解一定是正確的,但如果為了民主正常發展之制衡,相挺國會調查權,也是能嚼出100個合憲的理由。
@louisliu71
@louisliu71 Месяц назад
你現在不咬文嚼字 字字斟酌 等到別人要入你的罪 字字都能要你的命
@wwlin927
@wwlin927 Месяц назад
這有點前後矛盾,如果你認為廖老師的見解是正確,那現行的國會調查權就是有部分不合憲的地方,所以怎麼辯論都沒辦法嚼出完全合憲的理由。 再者,什麼是民主正常發展之制衡?民主正常發展的最基本前提就是合法,任何人都必須要遵守法律,而所有法律訂定出來的前提是符合憲法原則。如果為了某種目的,在訂定或修改法律時,可以超越憲法,那基本上這行為就不是民主正常發展的一環。
@user-zt9pv8ww5p
@user-zt9pv8ww5p Месяц назад
@@wwlin927 矛盾不奇怪,例如1、民進黨宣稱國會搶了司法權,所以提釋憲,國會表示立法初衷即以成案後改由司法調查,不侵犯司法權,現在又變成2、不跨越司法查權情形下,但挑戰釋字585:行政罰變成刑罰為違憲。1、跟2就是矛盾,事實585解釋之敘述:其它合理強制手段,也包含不確定概念。所以,你要說他合憲,就合憲,違憲也一定違憲,只單看你希不希望國會有監督制衡的力量,我支持違憲疑慮法條改到合憲,但國會有調查權為了民主永續勢在必行。就不再回應沒意義的問題,個人只是抒發感想,廖老師專業有目共睹,我沒有挑戰廖老師的意思。
@user-lv7yw1wl9t
@user-lv7yw1wl9t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zt9pv8ww5p 乾脆這條直接放到憲法增修條文裡面好了XD看哪個政治人物敢反對XD
@cynical0816
@cynical0816 Месяц назад
@@louisliu71你真的想太多 一般人憑什麼去立法院被質詢
@user-jt3yn4tq9p
@user-jt3yn4tq9p Месяц назад
請問刑法第168條所說的對案情有重要關係又是如何界定的?可能證人覺得不重要,但檢察官和法官覺得重要啊!這裡為什麼就沒問題? 關於具結的部分,立法院又不是法院,要求一定要具結的依據是什麼?雖然沒說要具結,但還是可以做具結的動作;要是說了,是不是可以對拒絕具結的人開罰,不然來了又不具結,隨官員唬爛嗎?那這樣是不是可以適用到質詢、甚至是備詢上,如果可以那為何要大費周章地修聽證調查權?修具結就好了。而且這樣還給官員在院會決議前說實話的機會,已經是放水了。
@s3435711
@s3435711 Месяц назад
刑法第168條所說的對案情有重要關係,證人提供的證詞給予法官判定事實性的根據,凶殺案的嫌疑人提出不在場證明,法院傳喚證人主要對某嫌疑人不在場證明作證!通常法官需要證人的指認等等,假設證人回答法官、檢察官問題的時候,部分有描述上誤差,例如某某時間沒有很精確,那麼這並不算是虛偽陳述。 供前或供後具結,很像是證人宣讀承諾,之後檢察官、法官會提問題要求證人的答覆,才會算是證詞採用。 拒絕具結程序,基本上他就不算是作證行為,隨意聊天的內容不能當作舉證。 但是,質詢和備詢,官員是承擔「政治責任」,我們不能追討政策跳票要入罪,因為國政問題本來就是無法一時半刻處理,或是沒有預期達成,而抓去關。 「無能」不是罪責,同時政策失敗並不是愧對人民,民主國家的韌性包容錯誤政策,但是持續努力。
@user-jt3yn4tq9p
@user-jt3yn4tq9p Месяц назад
@@s3435711 你所說的是實務上的判例,當初立法時尚無判例,怎就沒有違憲問題呢?聽證會全程直播,聊天還是作證一清二楚。 誰說政策跳票或無能要入罪?跳票和無能是政治責任沒錯,甚至有時也不一定是官員的錯,比如外交和加入國際組織;但說謊和跳票是一樣的嗎?那就沒有詐欺犯了,都只是跳票而已,大家要共體時艱。 最後一段不懂你要說什麼?前面說要付政治責任,後面又說錯誤政策不是愧對人民,那是愧對誰以至於要付政治責任?土地公喔?
@user-jt3yn4tq9p
@user-jt3yn4tq9p Месяц назад
@@s3435711 你所說的是實務上的判例,當初立法時尚無判例,怎就沒有違憲問題呢?聽證會全程直播,聊天還是作證一清二楚。 誰說政策跳票或無能要入罪?跳票和無能是政治責任沒錯,甚至有時也不一定是官員的錯,比如外交和加入國際組織;但說謊和跳票是一樣的嗎?那就沒有詐欺犯了,都只是跳票而已,大家要共體時艱。 最後一段不懂你要說什麼?前面說要付政治責任,後面又說錯誤政策不是愧對人民,那是愧對誰以至於要付政治責任?
@user-jt3yn4tq9p
@user-jt3yn4tq9p Месяц назад
你所說的是實務上的判例,當初立法時還沒有判例,怎就沒有違憲問題呢?而聽證會全程直播,聊天還是作證一清二楚。
@user-jt3yn4tq9p
@user-jt3yn4tq9p Месяц назад
誰說政策跳票或無能要入罪?跳票和無能是政治責任沒錯,甚至有時也不一定是官員的錯,比如外交和加入國際組織;但說謊和跳票是一樣的嗎?那就沒有詐欺犯了,都只是跳票而已,大家要共體時艱。
@jane0222
@jane0222 Месяц назад
釋字585是賦與立院可以直接開罰,並未限定不可以處以刑罰,且大法官說處罰效果的選擇,是立法形成自由,處以刑罰是要經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審判,跟立院直接開罰權限,是不同性質與權限。且大法官也說過不是某種行為處以行政罰之後,以後不可以改為刑罰,這是立法刑成自由
@user-nm8nl9ly9p
@user-nm8nl9ly9p Месяц назад
詹森林提出的問題,請問你能回答嗎? 刑法「妨害農工商罪章」第255條第1項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的"意圖欺騙他人",按照你的講法,一樣不符合明確性原則啊! 不要跟我說商品很明確,立法院調查權成立時,針對的也會是明確的事項,例如雞蛋採購調查,不會問到你媽媽嫁給誰~ 另外詹森林也問到,大法官可否因為時代變遷的變遷,挑戰過去的釋憲? 例如同性婚姻跟通奸罪,你覺得非要遵循過去的釋憲嗎? 如果不是的話,為什麼藐視國會罪就不能挑戰釋字585呢?
@user-fr7ei7ue7d
@user-fr7ei7ue7d Месяц назад
"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是一個相當明確的對象
@oliverlu8126
@oliverlu8126 Месяц назад
@@user-nm8nl9ly9p 我覺得問題出在質詢也適用刑法藐視國會罪,按照過往經歷,立法院質詢真的是出現什麼問題都不奇怪,而質詢其實是一種行政跟立法的政治安排,藉由這種互動去彰顯行政作為是否合宜,屬政治責任,轉成法律責任,也是有疑問的,法律明確性的底線應該是司法至少要能事後審查,審查基準是基於事實而不是”個人所知”這種主觀論述,至少我認為,在質詢內容沒有限縮的條件下,很容易產生明確性的問題
@999tonychang
@999tonychang Месяц назад
藐視誰或東西難道不能算是人權嗎? 我看不起你,然後你要用刑罰來處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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Новый уровень твоей сосиск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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