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片映後座談:李華森律師]
本活動原於2021年8月19日(四)在台南舉辦。該場與談人李華森律師分享律師角色在家事案件上的重要性與倫理衝突。
就小編的觀察:從律師專業的面向切入,目前國內家事案件的律師承辦風格,確實慢慢有一些質變;但距離全面性的正向發展,還是有段不小的距離。這樣的「距離」原因很多:例如法院審理的核心原則、當事人的偏執與懷疑、兩造律師面對兒少權益與當事人利益,會有角色衝突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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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上述我所謂的「慢慢有一些質變」:
各位可觀察近年、名人的離婚與親權爭議。早期都會有那種「家事律師或婦女團體排排站、幫當事人(通常是女方)開記者會,公開控訴對方的不是、己方多麼為孩子著想」……等等的新聞受訪畫面。現在多數家事律師慢慢退離螢光幕、不參與當事人利用媒體的混戰、持續公然製造兒少創傷。這樣的現象,就我的觀點,就是「慢慢有一些質變」。
拉高衝突、互相蒐證或控訴,會讓兒童的忠誠議題加深,但律師的委任者、當事人、付費者、消費者是「成年家長」,必須為這些成年家長爭取利益與保障程序權利,律師的角色確實會很衝突。這部分要靠立法、修法,立法技術實在太難、且會產生新的矛盾與問題,因此從增進家事律師溝通與辦案技巧、讓更多家事律師理解兒童創傷問題,是比較軟性的改革方式。分享鄧學仁教授的「家事律師十大倫理規範」:
(一)鼓勵當事人調解或和解,尊重調解委員,避免濫訴。
(二)勸導當事人成為善意合作父母,鼓勵參加親職教育課程。
(三)應與同道或對造當事人良性溝通,並勸導當事人協助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與社工之調查或訪視,不得製造對立、謾罵對方或鼓動仇恨心態。
(四)除重視當事人利益外,更應優先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五)鼓勵當事人積極促成會面交往,避免灌輸或採取先搶先贏之觀念或手段。
(六)應約束當事人不得離間子女,避免使子女陷入忠誠議題。
(七)應安撫當事人情緒,避免激化雙方當事人或引導當事人仇視同道。
(八)勸誡當事人理性面對離婚,不得利用會面交往要脅對造發生性行為、給付金錢或是作為支付扶養費之對待給付。
(九)得就家庭暴力或其他不法行為蒐證,但不得要求當事人或子女刻意製造不利他方證據,製造衝突與傷害,並以此聲請保護令作為訴訟手段。
(十)持續精進家事專業能力,主動參加家事法、家事倫理或親職教育等相關課程。
資料來源:鄧學仁(2021),家事調解現制及實務運作-從涉及未成年子女事件中合作律師的重要性,全國律師 25卷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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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янв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