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堂之上不准提老木!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之合憲性?
家康憲法|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解析
#憲法 #刑法 #公職考試
本號判決涉及言論自由的審查,小編幫大家統整幾個重點:
📍「侮辱職務罪部分」應採用嚴格標準;「侮辱公務員罪」 則應採用中度標準
📍侮辱公務員罪部分之討論→合憲性解釋+限縮處罰範圍
-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應限於「出於妨害執行公務目的」+「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始為合憲
📍侮辱職務罪部分之討論→違憲
-侮辱言論是針對職務本身而非公務員個人,此種人民對政府及職務之異議、質疑、批評等,本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之功能,國家不應予以禁止
-人民縱使使用刻薄粗俗之言論,甚至 單純發洩情緒之言論,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
-此種言論,難以想像會對於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之妨害。而手段上縱 使處以罰金刑,也已經與刑法最後手段性有違而侵害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
本號判決還有其他需要學習的點嗎?
看完影片就知道啦!
#黑板上的筆記一定要抄
講義連結:reurl.cc/6vYRWy
12 окт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