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bury v. Madison 确实塑造了最高法院得权威,但是,也修正不了英美法系中的去中心化和分则改总则的问题。去中心化(也即个人主义)的文化基础导致它们的宪法条文和原则基本上不是闭合的圆圈(因为不愿意服从权威,服从中心于是就把中心条款写的尽量松散),这样就不得不依靠判例来解释原则,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数量极大的膨胀--美国一个州的法律数量可以比中国全国的所有法律加起来都还多,间接导致诉讼成本无限提高,同时也导致了“扩张解释”的出现。这样一来,左派可以扩张,右派就可以收缩,反正原则都不清晰,谁的力量大,谁就可以解释法律。Roe v. Wade的成立和推翻都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右派的法官数量多的时候,权利就不是权利了。哇~多么神奇,因为权利不是权利,直接后果就是宪法中的一些Scrutiny直接就不适用了。Roe v. Wade的被推翻以及右派法官高呼要推翻 Obergefell v. Hodges 也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右派觉得这不是权利,所以就可以被推翻,理由是所谓的宗教信仰,理念。还写了五十几页的判决,在我看来,都是废话。因为,这五十页纸连一个简单问题都无法回答,那就是,如果一个人喜欢吃薯条的时候蘸番茄酱,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必须吃薯条的时候都蘸番茄酱?如果一个人觉得别人堕胎不是正确的,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必须这么认为?这些反对堕胎人的高呼Roe v. Wade夺走了他们的宗教自由,请问如何定义自由?自由难道等于这些人都去夺走他人的选择的权利?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回答不了这个问题,那么有Marbury v. Madison支持,有最高权威又有什么意义呢?
@@yufu4456 您完全没有理解到番茄酱这个比喻是在比喻什么以及是在哪个层面上比喻。番茄酱的比喻说的是结果,Roe v. Wade被推翻的结果是荒唐的,其意味着一群有着所谓信仰的人用自己的信仰自由夺走了他人选择的权利,这不就是我喜欢吃薯条不喜欢蘸番茄酱,所有人都不能蘸吗?一个保障自由的宪法和宪政体系出了这种结果简直是贻笑大方外加荒唐。出了这种结果,无论说什么样的法律推理都没有用,包括你的论点。首先,就算你的论点正确,那么为什么在1970年代的法官认为宪法中包含这个权利而不需要立法程序,而2022年的法官就刚好得出了相反的决定?美国宪法是在这50年中添加了什么新的修正案吗?这就是右派法官的作用,右派法官用自己的极端偏见来代替取代人们的选择权,无论用什么样的法律逻辑来粉饰都是没有用的,如果非要引用宪法,右派法官的所作所为更像是在恶意解释和滥用宪法。第二,你的论点无非说的是第14修正案和第10修正案之间的关系,这个观点Obergefell的反对意见法官也说到过,这个观点没有错,那么,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没有错的观点会得出一个那么荒唐的结论来呢?这就是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恶果。程序上的大胜,实体上的大败。就像南京的彭宇案一样,那个法官也许没有犯错,也许确实注重了公平原则,那么为什么会得出那么糟糕的结果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