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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講:釋字748號解釋【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解析 

大法官講堂_湯德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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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сен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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Комментарии : 76   
@keipi2211
@keipi2211 2 месяца назад
13:40 為什麼都要把政治立場偷渡進去呢 民意機關如果選的是國民黨 難道就能解決同性婚姻的問題嗎 而且誰跟你說民意代表都是我自己選的呢~___~
@老頭-l8j
@老頭-l8j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婚姻就字義,本來就是一男一女所締結的親屬關係,並因而衍生親族關係;民法用字遣詞精準,既然用了婚姻一詞,就不能背離這詞語的意境;同性二人要締結出如同婚姻的法律關係,是性質不同的事務,卻要求具相同的法律效果,主張平等權的保障是有問題的,因為過往大法官解釋認為,相同事務作相同處理,不同事務作差別對待,硬是要把同性二人得締結如同異性二人的婚姻關係,終究會因本質上的差異,而造成秩序上的紊亂-比如說收養孩子的問題。 另外,按老師在別堂課提到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認定,要符合憲法第22條的意旨,認定標準應該嚴謹,故婚姻是否屬於基本人權這一點,是有著爭議的;毋寧重視同性二人所締結的家庭關係,與異性二人所締結的婚姻關係在本質上的差別,就依照既有民法對“家”的規定,額外增定條文,賦予同性二人所締結的家庭關係具一定的法律效果,未盡符合婚姻的部分,真的就是因本質差異而作的差別對待。
@111145393
@111145393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所以同性伴侶跟異性伴侶究竟有何本質差異以致於同性伴侶不能/不應締結婚姻關係?
@老頭-l8j
@老頭-l8j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11145393 婚姻一詞的詞源及詞義,煩請了解一下;另外,同性能自然繁衍嗎?夫妻、父母這樣的法律用詞 ,都有男女性別的意含,你要想套用在同性伴侶所締結的親屬關係,合適嗎? 最難克服的,是子女收養的問題,目前我國民法,一個人在法律上,只能有一個爸爸一個媽媽,請問同性伴侶所收養的小孩,是有幾個爸爸幾個媽媽?就是這個問題,釋字748引用憲法第22條才說是有問題。 婚姻是專屬異性間的法律關係,同性伴侶要想幸福、要想得到法律上的合理對待,就請正視這個差異,既然有差異,何來平權? 另外 ,無論你從哪個角度看,我國原本民法就沒禁止同性二人共組家庭,請翻閱民法親屬編“家”這一節,對於家庭的組成是非常開放的;至於“家”一節的條文有未盡完備之處的話,可以另行訂定契約,約束彼此的法律關係,很難嗎?
@111145393
@111145393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老頭-l8j完全就是套套邏輯,婚姻的詞源是異性婚姻所以就不能適用在同性伴侶上?繁衍或子嗣也都不是異性婚姻的必要條件,照你所言那終身不生小孩的異性二人豈非也不是「婚姻」詞源所要保障的族群,他們應該另外適用其他的家庭組成方式?
@老頭-l8j
@老頭-l8j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111145393 請問你學過民法親屬編嗎?能否了解這當中的法理再來論述? 另外,我的論點請不要偷換概念,我說婚姻有繁衍的概念,但我沒說是唯一的功能
@嘉嘉-g8e
@嘉嘉-g8e 10 месяцев назад
婚姻二字從哪一點可以確定本來就是一男一女所締結的親屬關係?為什麼婚姻二字,等於一男一女所締結的親屬關係? 你如果說,不管,就是這樣解釋。 這樣是沒辦法說服別人的。 所以就「婚姻就字義,本來就是一男一女所締結的親屬關係」,這個宣稱本身就存在問題。 你既然宣稱民法用字遣詞精準,但婚姻這兩個字如果你沒有辦法證明就是專門代指一男一女所締結的親屬關係,你一開始的宣稱就存在缺陷,後面的又要怎麼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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