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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講堂_湯德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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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王紹堉講座教授(2019/10~)
司法院大法官(2011/10~2019/9)
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暨法律學研究所創所所長(2004/7~2011/9)
香港大學(HKU)鄭裕彤講座訪問教授(2019/10~2019/11)
美國紐約大學(NYU)法學院客座特聘教授(2015/9~2015/10)
國立台灣大學國發所暨政治系合聘教授、兼任教授(1997/8~2011/9)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教授(2001/11~2002/1)
德國科隆大學(Universität zu Köln) AvH 訪問學者(1993/9~1994/9)
美國杜蘭大學(Tulane U.)法學博士(S.J.D., 1989)
美國哈佛大學(Harvard U.)法學碩士(LL.M., 1984)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1981)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1978)

世界保育聯盟(IUCN)環境法委員會(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Law)委員
司法官特考典試委員
律師高考典試委員
Комментарии
@AlexTseng-un3ll
@AlexTseng-un3ll День назад
老師的口語好強。。
@y786810
@y786810 3 дня назад
觀點投書: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莊隆騰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76號 解釋公布 :院令 中華民國 46年05月03日 解釋爭點 :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同民主國家之國會?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相關法令 憲法第25條(36.01.01) 第 25 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憲法第62條(36.01.01)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90條(36.01.01)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案由: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陳述意見: 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監察院不同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國民大會由孫文提出。在憲法的設計中,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孫文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變更領土及修憲等中央政權交由國大行使,並將國大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我們革命主張實行民權,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到了一個解決的方法。我的解決方法,是世界上學理中第一次的發明。我想到的方法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根本辦法。我的辦法就是象瑞士學者近日的發明一樣,人民對於政府要改變態度。近日有這種學理之發明,更足以證明我向來的主張是不錯。這是什麼辦法呢?就是「權」與「能」要分別的道理。這個權能分別的道理,從前歐美的學者都沒有發明過。究竟什麼是叫做權與能的分別呢? 今日我們主張民權,是要把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那麼,人民成了一個什麼東西呢?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 我們現在主張要分開權與能,民權政治的機器,至今有了一百多年,沒有改變。我們拿現在民權政治的機器來看,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只能夠把民權推出去,不能夠把民權拉回來,至於現在的民權政治中,像這種情形,就是民權政治不完全。所以民權政治至今還沒有好辦法,還沒有大進步。 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是要有四個權,這四個權是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復決權。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政府有很完全的機關,便要用五權憲法。這五個權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人民用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我們要詳細明白這兩種大權的關係,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人民要怎麼樣管理政府,就是實行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復決權;政府要怎麼樣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實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有了這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
@y786810
@y786810 3 дня назад
我們在政權一方面主張四權,在治權一方面主張五權,這四權和五權各有各的統屬,各有各的作用,要分別清楚,不可紊亂。現在許多人都不能分別,不但是平常人不能分別,就是專門學者也是一樣的不能分別。政治法律的專門學者,所答非所問,便可以知道他把四權和五權還沒有分別清楚,對於人民和政府的關係還是很糊塗。所以四個民權,就可以說是機器上的四個節制。有了這四個節制,便可以管理那架機器的動靜。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動靜,要有四個權,就是要有四個節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政府有了這樣的能力,有了這些做工的門徑,才可以發出無限的威力,才是萬能政府。人民有了這樣大的權力,有了這樣多的節制,便不怕政府到了萬能沒有力量來管理。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有了這種政權和治權,才可以達到美國學者的目的,造成萬能政府,為人民謀幸福。中國能夠實行這種政權和治權,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 國父所規劃的立法院,在性質上,可說正是現代立法專家的立法院。因此,胡漢民先生在講演『立法院的性質和地位』時指出:『我們的立法院和各國的國會不同。因為五權憲法為 總理所創。五權制度之中,立法院也是為各國所沒有的。現在我們可以簡短的說,立法院不是代議制度,因為立法委員不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議士。立法院又不是與行政院對抗的,因為監察權本是在國會,而 總理的五權制度,卻把它提出來,另外歸到監察院去。所以我們立法院在政治組織上看來,乃是一種立法的機能。』這所謂『立法的機能』,不正表明是治權性質的機關嗎?很明顯,把立法院與外國國會相題並論,乃是一種嚴重的錯誤。 將國家的政治大權,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充分的政權,以直接管理國事;政府有充分的治權,以治理全國事務。如此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權與能劃分清楚,稱為「權能區分」。 關於,人民與國民大會之職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全體於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決定。由國民大會執行監督政府。國民大會不能違抗人民多數決的決定,人民的政權是最高的權力,國民大會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不是國民大會的政權。是人民政權付於國民大會的權力,因為,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大會沒有國家的主權。 五權憲法,中華民國的政府應該不是總統制。中華民國的政府也不是政黨政治的國家。 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總統,憲法第三十六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人民主權,人民於議事為多數決定。如果,總統權力過大,人民要跟總統爭權嗎?人民的權力是政權,就是管理政府的權。總統是治權。就是管理。總統一人決定,不就是獨裁君主了嗎? 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選舉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 人民以主權參與事務,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於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以治權管理人民。人民對政府有疑義,可以去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這就是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 相關法令 民國二十二年一月間,並由立法院著手起草憲法,至五十五年五月五日 呈由國民政府宣布之,此即世稱之「五五憲草」。「五五憲草」的中央政 府,完全遵照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以及「建國大綱」藍圖設計。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人民有任用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之權力。 第 32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三)創制法律。 (四)複決法律。 (五)修改憲法。 (六)憲法賦予之其他職權。 *作者為27.67K作業員 台中高工補校化工科
@HelgaUlla
@HelgaUlla 4 дня назад
人心真的太壞拉,人權完全是相反地概念
@HelgaUlla
@HelgaUlla 4 дня назад
但我想問,政府應該積極,跟政府不要管,憲法實現的方法是哪些呢?也是需要持續討論的還是有什麼基本規則嗎?例如憲法解釋牴觸所有以上理論的時候,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最高法院等於憲法,那一樣牴觸以上理論時呢?
@HelgaUlla
@HelgaUlla 4 дня назад
就是最好的結果,我覺得公民是這樣,你要參與,你自然也需要了解國家的任何事情,當然不會所有事情都完美,但司法已經給了基礎,也就是這個憲法-看起來就是自然人-國際法-人民基本權,國家憲法,國家公權力,然後這是一個過去現在未來都會持續討論的事情
@netcity0725
@netcity0725 5 дней назад
被打壓的原因...中華民國 這個「國家」於1949年已經亡國! 至於中華民國「政府」,1912-1949年是中華民國在中國的合法政府,1949-1979年是中華民國在台灣借殼寄居的流亡政府, 1979年以後則是美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授權下的「台灣治理當局」(代管政府)。 也就是說同樣稱為中華民國政府,1912-1949年是「在中國的合法政府」, 1949-1979年是「在台灣的流亡政府」, 1979年以後則是「在台灣的代管政府」。 稱之為「代管政府」是依據〈臺灣關係法〉, 因為對日主要戰勝國美國目前還接受這個「台灣治理當局」。 不過台灣人民如果用「合法手段」把「中華民國政府」換掉, 〈臺灣關係法〉照樣承認台灣人民選出的「新政府」是台灣治理當局。 施明德說:「李登輝說:『中華民國在台灣』; 陳水扁說:『中華民國是台灣』; 蔡英文說:『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民國模式的台灣獨立成為台灣的主流。」 在此,我們必須強力更正施明德的謬誤。 我們正確來講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是代管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是台灣(的代管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台灣(的代管政府)」。 「政府」不等同於「國家」, 千萬不要被施明德這種魚目混珠的話術給騙了。 中華民國代管政府根本沒有台灣的主權,所以不管是「中華民國」或「台灣」都不能說是國家, 「中華民國台灣」更不可能是國家! 再次強調〈臺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基於〈臺灣關係法〉,台灣是美國的保護地, 中華民國代管政府不可能在美國的保護地上建立國家,這是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 如果中華民國代管政府想在台灣建立國家,這根本是一廂情願、癡人說夢,代管政府對內可以透過教科書與媒體對人民洗腦;但代管政府有本事要求美國國會廢除〈臺灣關係法〉嗎? 再強調一次,代管政府有本事要求美國國會廢除〈臺灣關係法〉嗎? 所以「中華民國台灣」想成為國家,不僅中國不接受,美國更不可能接受。 說「中華民國台灣」是國家,只能在島內誆騙人民,在國際上卻是完全沒有市場的。 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沒有台澎主權,該政權只是代管者,所以台澎要建國獨立,並不是依照中華民國國內法舉辦的公投,而是由佔領代管者依據國際法舉辦的自決公投程序,讓佔領地人民行使「自決權」決定佔領地的未來。 中華民國政權具有兩個身份,一個是中國流亡政權,另一個身份是盟軍佔領執行者。 //用正確的身份做正確的事才能產生正確的效果。// #如果中華民國政權不承認代管怎麼辦? 凝聚自決共識(邊緣化KMT及統派;宣傳國際法法理建國論述)→總統及國會完全執政(投票選出合適的執政者;上街訴求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盟佔代管機構執行者(中華民國政權總統)宣布終止代管 路線大致重點: 1.中華民國政權先承認自己沒有台澎主權,自己只是盟軍佔領執行者。 2.宣布將依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藉以終止代管。 3.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佔領執行者身分依國際法舉辦自決程序。 4.台澎住民決定建國。 5.中華民國政權協助台澎住民成立臨時政府。 6.中華民國政權將台澎政務資財移轉給台澎新國家政府。 7.中華民國政權正式宣布代管終止。 8. 「台澎新國家政府」請中華民國政權回到金馬,並尊重金馬人民自決。 (金馬的問題可能會比台澎自決建國還棘手,大家有空的話可以聽聽這個影片:ru-vid.com/video/%D0%B2%D0%B8%D0%B4%D0%B5%D0%BE-Fwzr8bIVS0I.html) 其實只要中華民國政權承認沒有台澎主權 ,中共政權就不能主張台澎是它的,也就不能再威脅台澎武統. 1949年11月14日,英國國會議員提靈質詢關於臺灣的最終處置, 負責答詢的英國外交常務次官梅修表示, 臺灣法律地位的改變只有在對日和約中才能正式實現。 1949年12月14日,美國陸軍部副部長崔西·佛西斯將其過去兩週在 日本考察期間與麥克阿瑟所進行之會議的記錄提交給國防部長路易斯·強森。 記錄中寫道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福爾摩沙在法律上仍為 日本的一部份。在波茨坦的協商認為日本的四個本島以外的區域應分別被分 配給幾個盟國管理,直到條約得以簽訂。依這項計畫,福爾摩沙被分配 給了中國(ROC)……在和約簽訂之前,中國國民政府只是一個託管者而已。 1950年3月13蔣介石:「我自去年一月下野之後,到年 底止,為時不滿一年,大陸各省已經全部淪陷。今天 我們實已到了亡國的境地了!但是今天到台灣來的人 ,無論文武幹部,好像並無亡國之痛的感覺,無論心 理上和態度上,還是和過去在大陸一樣,大多數人還 是只知個人權利,不顧黨國的前途。如果長此下去, 連這最後的基地-台灣,亦都不能確保了!所以我今 天特別提醒大家,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年終就隨著 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 ,而還不自覺,豈不可痛?」 1950年 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Kenneth Younger, 發表書面聲明:「英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 中華人民共 和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臺灣在法律上仍為日本領 土,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 ,經其餘盟國之同意,取得臺灣之臨時治理權,但仍 須等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 (倫敦時報,1950年7月28日) 1951年5月4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在美國參議院 軍事委員會和外交委員會的聽證會表示:「在法律上 ,臺灣仍然是戰敗的日本的一部份。對日本的各個部 份的處置還沒有正式決定。據我了解,在雅爾達和其 他地方,有一些協議業經商討,但在法律上,臺灣仍 然是日本的一部份。」 1952年代表國府與日本全權代表何田烈在台北簽署 中日和約的葉公超,當年以外交部長身分在立法院 接受詢答時,曾經針對台灣與澎湖的定位問題明確 說明:「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 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 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 們。」 (台灣澎湖是二戰時期..美國打下的...本應按照國際法公投獨立建國或加入其他盟邦~) (謝謝流亡政府給台灣澎湖一個中國內戰) 衛生組織之 誰理你們: 感謝中國國民黨! ru-vid.com/video/%D0%B2%D0%B8%D0%B4%D0%B5%D0%BE-G-UuWRK_8fc.html
@netcity0725
@netcity0725 5 дней назад
我要打仗啊~先清除內部。被打壓的原因...中華民國 這個「國家」於1949年已經亡國! 至於中華民國「政府」,1912-1949年是中華民國在中國的合法政府,1949-1979年是中華民國在台灣借殼寄居的流亡政府, 1979年以後則是美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授權下的「台灣治理當局」(代管政府)。 也就是說同樣稱為中華民國政府,1912-1949年是「在中國的合法政府」, 1949-1979年是「在台灣的流亡政府」, 1979年以後則是「在台灣的代管政府」。 稱之為「代管政府」是依據〈臺灣關係法〉, 因為對日主要戰勝國美國目前還接受這個「台灣治理當局」。 不過台灣人民如果用「合法手段」把「中華民國政府」換掉, 〈臺灣關係法〉照樣承認台灣人民選出的「新政府」是台灣治理當局。 施明德說:「李登輝說:『中華民國在台灣』; 陳水扁說:『中華民國是台灣』; 蔡英文說:『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民國模式的台灣獨立成為台灣的主流。」 在此,我們必須強力更正施明德的謬誤。 我們正確來講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是代管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是台灣(的代管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台灣(的代管政府)」。 「政府」不等同於「國家」, 千萬不要被施明德這種魚目混珠的話術給騙了。 中華民國代管政府根本沒有台灣的主權,所以不管是「中華民國」或「台灣」都不能說是國家, 「中華民國台灣」更不可能是國家! 再次強調〈臺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基於〈臺灣關係法〉,台灣是美國的保護地, 中華民國代管政府不可能在美國的保護地上建立國家,這是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 如果中華民國代管政府想在台灣建立國家,這根本是一廂情願、癡人說夢,代管政府對內可以透過教科書與媒體對人民洗腦;但代管政府有本事要求美國國會廢除〈臺灣關係法〉嗎? 再強調一次,代管政府有本事要求美國國會廢除〈臺灣關係法〉嗎? 所以「中華民國台灣」想成為國家,不僅中國不接受,美國更不可能接受。 說「中華民國台灣」是國家,只能在島內誆騙人民,在國際上卻是完全沒有市場的。 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沒有台澎主權,該政權只是代管者,所以台澎要建國獨立,並不是依照中華民國國內法舉辦的公投,而是由佔領代管者依據國際法舉辦的自決公投程序,讓佔領地人民行使「自決權」決定佔領地的未來。 中華民國政權具有兩個身份,一個是中國流亡政權,另一個身份是盟軍佔領執行者。 //用正確的身份做正確的事才能產生正確的效果。// #如果中華民國政權不承認代管怎麼辦? 凝聚自決共識(邊緣化KMT及統派;宣傳國際法法理建國論述)→總統及國會完全執政(投票選出合適的執政者;上街訴求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盟佔代管機構執行者(中華民國政權總統)宣布終止代管 路線大致重點: 1.中華民國政權先承認自己沒有台澎主權,自己只是盟軍佔領執行者。 2.宣布將依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藉以終止代管。 3.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佔領執行者身分依國際法舉辦自決程序。 4.台澎住民決定建國。 5.中華民國政權協助台澎住民成立臨時政府。 6.中華民國政權將台澎政務資財移轉給台澎新國家政府。 7.中華民國政權正式宣布代管終止。 8. 「台澎新國家政府」請中華民國政權回到金馬,並尊重金馬人民自決。 (金馬的問題可能會比台澎自決建國還棘手,大家有空的話可以聽聽這個影片:ru-vid.com/video/%D0%B2%D0%B8%D0%B4%D0%B5%D0%BE-Fwzr8bIVS0I.html) 其實只要中華民國政權承認沒有台澎主權 ,中共政權就不能主張台澎是它的,也就不能再威脅台澎武統. 1949年11月14日,英國國會議員提靈質詢關於臺灣的最終處置, 負責答詢的英國外交常務次官梅修表示, 臺灣法律地位的改變只有在對日和約中才能正式實現。 1949年12月14日,美國陸軍部副部長崔西·佛西斯將其過去兩週在 日本考察期間與麥克阿瑟所進行之會議的記錄提交給國防部長路易斯·強森。 記錄中寫道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福爾摩沙在法律上仍為 日本的一部份。在波茨坦的協商認為日本的四個本島以外的區域應分別被分 配給幾個盟國管理,直到條約得以簽訂。依這項計畫,福爾摩沙被分配 給了中國(ROC)……在和約簽訂之前,中國國民政府只是一個託管者而已。 1950年3月13蔣介石:「我自去年一月下野之後,到年 底止,為時不滿一年,大陸各省已經全部淪陷。今天 我們實已到了亡國的境地了!但是今天到台灣來的人 ,無論文武幹部,好像並無亡國之痛的感覺,無論心 理上和態度上,還是和過去在大陸一樣,大多數人還 是只知個人權利,不顧黨國的前途。如果長此下去, 連這最後的基地-台灣,亦都不能確保了!所以我今 天特別提醒大家,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年終就隨著 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 ,而還不自覺,豈不可痛?」 1950年 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Kenneth Younger, 發表書面聲明:「英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 中華人民共 和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臺灣在法律上仍為日本領 土,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 ,經其餘盟國之同意,取得臺灣之臨時治理權,但仍 須等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 (倫敦時報,1950年7月28日) 1951年5月4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在美國參議院 軍事委員會和外交委員會的聽證會表示:「在法律上 ,臺灣仍然是戰敗的日本的一部份。對日本的各個部 份的處置還沒有正式決定。據我了解,在雅爾達和其 他地方,有一些協議業經商討,但在法律上,臺灣仍 然是日本的一部份。」 1952年代表國府與日本全權代表何田烈在台北簽署 中日和約的葉公超,當年以外交部長身分在立法院 接受詢答時,曾經針對台灣與澎湖的定位問題明確 說明:「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 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 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 們。」 (台灣澎湖是二戰時期..美國打下的...本應按照國際法公投獨立建國或加入其他盟邦~) (謝謝流亡政府給台灣澎湖一個中國內戰) 衛生組織之 誰理你們: 感謝中國國民黨! ru-vid.com/video/%D0%B2%D0%B8%D0%B4%D0%B5%D0%BE-G-UuWRK_8fc.html
@y786810
@y786810 6 дней назад
觀點投書: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莊隆騰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7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46年05月03日 解釋爭點 :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同民主國家之國會?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相關法令 憲法第25條(36.01.01) 第 25 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憲法第62條(36.01.01)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90條(36.01.01)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案由: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陳述意見: 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不同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y786810
@y786810 6 дней назад
國民大會由孫文提出。在憲法的設計中,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孫文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變更領土及修憲等中央政權交由國大行使,並將國大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我們革命主張實行民權,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到了一個解決的方法。我的解決方法,是世界上學理中第一次的發明。我想到的方法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根本辦法。我的辦法就是象瑞士學者近日的發明一樣,人民對於政府要改變態度。近日有這種學理之發明,更足以證明我向來的主張是不錯。這是什麼辦法呢?就是「權」與「能」要分別的道理。這個權能分別的道理,從前歐美的學者都沒有發明過。究竟什麼是叫做權與能的分別呢?要講清楚這個分別,便要把我從前對於人類分別的新發明再拿來說一說。 今日我們主張民權,是要把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那麼,人民成了一個什麼東西呢?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 我們現在主張要分開權與能,民權政治的機器,至今有了一百多年,沒有改變。我們拿現在民權政治的機器來看,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只能夠把民權推出去,不能夠把民權拉回來,這好像始初的發動機一樣。但是從前有一個幫助機器的懶小孩子,知道了加一條繩和一根棍,藉機器本體的力量,可以令機器自動的來回;至於現在的民權政治中,還沒有這種懶小孩子發明那種拉回民權的方法。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民權政治的機器用過了一百多年,至今還只有一個選舉權。從有了選舉權以後,許久都沒有別的進步。選舉出來的人究竟是賢與不肖,便沒有別的權去管他。像這種情形,就是民權政治的機器不完全。因為這種機器不完全,所以民權政治至今還沒有好辦法,還沒有大進步。我們要這種機器進步,是從什麼地方做起呢?照前一次所講的道理,是要把權和能分清楚。 我在第一講中,已經把政治這個名詞下了一個定義,說: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眾人之事。現在分開權與能,所造成的政治機器就是象物質的機器一樣。其中有機器本體的力量,有管理機器的力量。現在用新發明來造新國家,就要把這兩種力量分別清楚。要怎麼樣才可以分別清楚呢?根本上還是要再從政治的意義來研究。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這是什麼意思呢? 這四個民權,又叫做政權,就是管理政府的權。人民有了這四個大權來管理政府,要政府去做工夫,在政府之中要用什麼方法呢?要政府有很完全的機關,去做很好的工夫,便要用五權憲法。用五權憲法所組織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機關。有了這種的政府機關去替人民做工夫,才可以做很好很完全的工夫。從前說美國有一位學者,對於政治學理上的最新發明,是說在一國之內,最怕的是有了一個萬能政府,人民不能管理;最希望的是要一個萬能政府,為人民使用,以謀人民的幸福。有了這種政府,民治才算是最發達。我們現在分開權與能,說人民是工程師,政府是機器。在一方面要政府的機器是萬能,無論什麼事都可以做;又在他一方面要人民的工程師也有大力量,可以管理萬能的機器。那麼,在人民和政府的兩方面彼此要有一些什麼的大權,才可以彼此平衡呢?在人民一方面的大權剛才已經講過了,是要有四個權,這四個權是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復決權。在政府一方面的,是要有五個權,這五個權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我們要詳細明白這兩種大權的關係,可以用一個圖來說明: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人民要怎麼樣管理政府,就是實行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復決權;政府要怎麼樣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實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有了這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 我們在政權一方面主張四權,在治權一方面主張五權,這四權和五權各有各的統屬,各有各的作用,要分別清楚,不可紊亂。現在許多人都不能分別,不但是平常人不能分別,就是專門學者也是一樣的不能分別。像近來我會見了一個同志,他是從美國畢業回來的。我問他說:「你對於革命的主義是怎麼樣呢?」他說:「我是很贊成的。」我又問他說:「你是學什麼東西呢?」他說:「我是學政治法律。」我又問他說:「你對於我所主張的民權,有什麼意見呢?」他說:「五權憲法是很好的東西呀,這是人人都歡迎的呀!」像這位學政治法律的專門學者,所答非所問,便可以知道他把四權和五權還沒有分別清楚,對於人民和政府的關係還是很糊塗。殊不知道五權是屬於政府的權,就他的作用說,就是機器權。一個極大的機器,發生了極大的馬力,要這個機器所做的工夫很有成績,便要把他分成五個做工的門徑。民權就是人民用來直接管理這架大馬力的機器之權,所以四個民權,就可以說是機器上的四個節制。有了這四個節制,便可以管理那架機器的動靜。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動靜,要有四個權,就是要有四個節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政府有了這樣的能力,有了這些做工的門徑,才可以發出無限的威力,才是萬能政府。人民有了這樣大的權力,有了這樣多的節制,便不怕政府到了萬能沒有力量來管理。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有了這種政權和治權,才可以達到美國學者的目的,造成萬能政府,為人民謀幸福。中國能夠實行這種政權和治權,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 國父所規劃的立法院,在性質上,可說正是現代立法專家的立法院。因此,胡漢民先生在講演『立法院的性質和地位』時指出:『我們的立法院和各國的國會不同。因為五權憲法為 總理所創。五權制度之中,立法院也是為各國所沒有的。現在我們可以簡短的說,立法院不是代議制度,因為立法委員不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議士。立法院又不是與行政院對抗的,因為監察權本是在國會,而 總理的五權制度,卻把它提出來,另外歸到監察院去。所以我們立法院在政治組織上看來,乃是一種立法的機能。』這所謂『立法的機能』,不正表明是治權性質的機關嗎?很明顯,把立法院與外國國會相題並論,乃是一種嚴重的錯誤。 據德國政治學者之說,彼則謂國家以三種之要素而成立:第一為領土。國無論大小,必有一定之土地,為其根據,此土地,即為領土。領土云者,謂在此土地之範圍,為國家之權力所能及也。第二為人民。國家者,一最大之團體也,人民即為其團體員,無人民而僅有土地,則國家亦不能搆成。第三為主權。有土地矣。有人民矣,無統治之權力,仍不能成國。此統治權力,在專制國,則屬於君主一人;在共和國,則屬於國民全體也。(軍人精神教育) 然而,權與能如何區分呢?對於這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國父在『民權主義』第五講中,第一、以阿斗與諸葛亮為例。第二、以股東與總辦為例。第三、以主人與車夫為例。第四、以工程施與機器為例。將國家的政治大權,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充分的政權,以直接管理國事;政府有充分的治權,以治理全國事務。如此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權與能劃分清楚,稱為「權能區分」。
@y786810
@y786810 6 дней назад
五權憲法與權能區分 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 政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政」是眾人之事,眾人都是皇帝,議事,規則是少數尊重多數。 人民(皇帝)與國民大會(太監)為例。人民(政權)監督國民大會,國民大會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治權)管理人民。 國民大會政府為例。國民大會監督政府。民國二十二年一月間,並由立法院著手起草憲法,至五十五年五月五日 呈由國民政府宣布之,此即世稱之「五五憲草」。 依第 32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三)創制法律。 (四)複決法律。 (五)修改憲法。 (六)憲法賦予之其他職權。 因此,流程是: 人民(皇帝)監督國民大會,國民大會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管理人民,人民以議事,規則是少數尊重多數。 為皇帝的政權。 政府監督人民。所以,人民有兩個權力。政權的皇帝與治權的人民。孫中山推究其原因,在於代議制屬於間接民主,「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相關法令 民國二十二年一月間,並由立法院著手起草憲法,至五十五年五月五日 呈由國民政府宣布之,此即世稱之「五五憲草」。「五五憲草」的中央政 府,完全遵照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以及「建國大綱」藍圖設計。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32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三)創制法律。 (四)複決法律。 (五)修改憲法。 (六)憲法賦予之其他職權。 補充說明: 在憲法的設計中,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孫文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變更領土及修憲等中央政權交由國大行使,並將國大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 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這是什麼意思呢? 民權,又叫做政權,就是管理政府的權。人民要怎麼樣管理政府,就是實行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復決權。要政府有很完全的機關,去做很好的工夫,便要用五權憲法。政府要怎麼樣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實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 因此,流程是: 人民(政權)監督國民大會,國民大會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治權)管理人民。 中華民國的國家政體,應該接近民主制(多數人統治為全體服務)國家政體 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任用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 國民大會 憲法第 27 條國民大會之職權: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關於,人民與國民大會之職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全體於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決定由國民大會執行。國民大會不能違抗人民多數決的決定,人民的政權是最高的權力,國民大會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不是國民大會的政權。是人民政權付於國民大會的權力,因為,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大會沒有國家的主權。 五權憲法,中華民國的政府應該是治院制,管理院議制。中華民國的政府不是政黨政治的國家。 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總統,憲法第三十六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人民主權,於議事為多數決定。如果,總統權力過大,人民要跟總統爭權嗎?人民的權力是政權,就是管理政府的權。總統是治權。就是管理。總統一人決定,不就是獨裁君主了嗎? 行政院,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立法院,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司法院,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考試院,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監察院,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選舉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 人民以主權參與事務,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於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以治權管理人民。人民對政府有疑義,可以去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這就是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 *作者為27.67K作業員 台中高工補校化工科
@weishanlei8682
@weishanlei8682 6 дней назад
如何判斷言論本身有何價值?單純以主觀判斷某言論有何價值而給予不同保護,本身就有可能限制言論自由,故所有言論都應一律保護
@weishanlei8682
@weishanlei8682 6 дней назад
湯德宗以前參與做出的憲法解釋很有可能都會被現在民進黨提名的全部大法官推翻
@LihuaHe-m2i
@LihuaHe-m2i 6 дней назад
要公投也是十四亿两岸人民一起公投。
@user-ds6mt5ky3k
@user-ds6mt5ky3k 6 дней назад
20:43 我認為沒有辦法,因為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只有監督機關具體行政處份跟中央法規範違憲兩種,而預算案非中央法規範,立法院砍預算也不是監督機關的具體行政處分,這是憲法訴訟法的bug
@weishanlei8682
@weishanlei8682 6 дней назад
湯大法官不是民進黨提名的,所以認為民進黨提出的地方制度法以及萊豬法不對;民進黨提名的大法官都認為民進黨提出的上述法案很對,所以才有釋字769 號解釋 & 111/憲判6號判決的樣貌。 大法官自己為讀了很多書,講起話來引經據典的,還有一堆論述,但很抱歉我必須指出,所有爭議到最後都沒有是非對錯,只有立場,你站在哪一邊的立場,就會找理由支持哪一邊,在上述範圍內,大法官做出的釋字理由其實跟我與菜市場阿嬤吵架要不要多給我兩條菜外加一條蔥的理由差不多。
@y786810
@y786810 7 дней назад
憲法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是司法院解釋憲法,大。還是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大。 人民有權罷免大法官,可以訂定憲法、可以對司法院解釋憲法,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當然是,人民的決定是,比較大的。不要傻傻的,被忽悠了。 所以,大法官釋憲478號,可以解釋。人民不是公投,應該制憲。
@user-hs1ix6wl6y
@user-hs1ix6wl6y 7 дней назад
你們這個判亂地下組織法律黑暗造反個人私下奪取各人所有利益台灣非法亂象的大法官?其己經廢止大法官所有職務權?廢止暫停司法院大法官所有權?與暫停大法官人事權提名補缺大法官不提法官人選補進?司法院經費编制预算?除了基本人事運作外?其他全部凍結個別人事單位所有經費?NCC?人事權不提名人空缺人員填入補缺?預算與過去減少百分之二十?不得另编预算經費?
@Huanghan0114
@Huanghan0114 7 дней назад
這個我聽得下去, 但如果是像柯建銘還是吳思瑤那些講不出所以然但又一直扯違憲的就算了。
@laiwolf
@laiwolf 8 дней назад
我看不懂
@casvalrolangreen377
@casvalrolangreen377 8 дней назад
2024年的現在 烏克蘭已經反攻進入俄羅斯本土 距離莫斯科500公里
@weishanlei8682
@weishanlei8682 8 дней назад
29:14 就算違背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程序規定,直接連結到修憲無效,似乎違反不當聯結禁止的規定。 譬如,憲法訴訟法第17條程序事項明定,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但縱令憲法法庭僅於網站上公告聲請書,並未將聲請書送達相對人,對於聲請釋憲無影響。詳見以下網站憲法法庭開會紀錄0:39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的諭知:「我們就進行了,時間寶貴。」 網址:ru-vid.com/video/%D0%B2%D0%B8%D0%B4%D0%B5%D0%BE-LERxkl4MYpU.html以 以此觀之,國民大會修憲時因為時間寶貴,採用無記名投票,且上網公告,本不須要遵守程序事項。憲法法庭釋憲與憲法本文有同等效力,憲法法庭本身不需遵守程序事項,卻要國民大會修憲時遵守記名投票,顯然有輕重失衡,嚴以律人寬以待己之嫌。
@user-xb2nr7vo1s
@user-xb2nr7vo1s 8 дней назад
這是小鬼子,還是高麗棒槌?
@weishanlei8682
@weishanlei8682 9 дней назад
但若大法官對於已經由人民選出的修憲機關依法所通過之修憲條文本身仍能宣告違憲,似乎有將自己地位凌駕在人民意志之上的歧議,且釋憲機關對於修憲機關依法通過的憲法本身宣告違憲,邏輯本身即有繆誤。舉個例子,修憲機關若通過台灣獨立(或是台灣與美國或是中國統一)的憲法,或是修憲認為婚姻只能限於男女之間,或修憲認為總統應至國會受國會議員質詢,那大法官是否能夠認為此條文違憲? 此時只能回到人民來判斷,在下次選舉時對於修憲機關之修憲行為做出政治上判斷,而非由釋憲機關做出憲法解釋。
@Passersby98
@Passersby98 9 дней назад
I'm so glad to see that this episode continues to update lectures.
@bh1034
@bh1034 9 дней назад
謝謝老師持續用教育的方式讓大家知道大法官可以有這種高度✨🌈
@duwa7
@duwa7 9 дней назад
唉 台灣人真的太少時間可以學習當主人了,法律系學生也是要乖乖背一些會考的東西才能有前途,會思考的,願意衝撞既得利益的,通常沒有太好的下場。
@KimKim-nj6vw
@KimKim-nj6vw 9 дней назад
感谢👍🏻
@DIO-damn
@DIO-damn 9 дней назад
🎉
@a29227498
@a29227498 9 дней назад
1:37:00 老師很氣,但官司並不站在他這邊
@user-sw5hw2wn3k
@user-sw5hw2wn3k 9 дней назад
日清下關條約(馬關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主權未定,日本收棄主權權利,而未指定收受國。
@a29227498
@a29227498 9 дней назад
季蓄敲碗 等老師講這次國會時事
@MuhsuanTsai
@MuhsuanTsai 10 дней назад
受益良多,感謝演算法推薦湯大法官講堂。 有兩個小小地方 ~~ ( 或許要有點年紀才會注意到~ ) 第一是 Michael Jackson 的膚色變化是罹患皮膚疾患導致, 漂白是八O年代媒體擅加臆測、散播的惡意流言; 第二是加入CPTPP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 也就是早年的亞太經合會,是促進區域經貿自由化的國際組織, 政府認為可以用萊豬換取加入機會,字幕誤植為加入DPP。
@jutw1196
@jutw1196 10 дней назад
就像老師說的,重點還是文化素養問題,美國兩黨有互相容忍的默契,但台灣沒有,就算學了調查權,也只會變成惡鬥的加劇,三不五時動用調查權搞你,然後哪天換其他黨上台,就變成另一方如法炮製地報復,沒完沒了⋯⋯
@CK-gd3lb
@CK-gd3lb 6 дней назад
美國兩黨惡鬥造成多次聯邦預算不過政府空轉必須動用緊急處置才能發薪!是誰沒有文化素養?
@chaimgao2166
@chaimgao2166 10 дней назад
我最喜欢的台独份子是吕秀莲。人家搞台独是从当地人民的利益出发, 搞成搞不成都用不着过度追究。想分家过可以理解,分不了还是一家。
@chaimgao2166
@chaimgao2166 10 дней назад
台独从李登辉开始就走错了。他骗过了蒋经国, 骗不了全中国人民😂。要独立应该是以省驱逐外来政权而独立。他偏偏保留了外来政权而废了省。最有趣的是要以选出来的总统为自己创造独立的权力,偏偏他是大多数中华民国民众没有参与选出的不能做出独立的选择。不惜牺牲自己的党把机会交给了阿扁,阿扁一点也不傻。只顾自己捞钱,说中华民国早已是个独立的国家不用再去宣布独立, 还是把台湾留给了中国。最脚踏实地的台独份子事实上是蔡英文。她做的每一步都是为了台独。但她的招数是继承李登辉的路线,通过打着中华民国的旗号背叛中华民国搞台独, 最终走不出台湾属于中国的界限。台独的摩西李登辉没能把台湾带走😂, 现在台独的救世主赖总从天而降真是天意。代表台湾大多数的两个党明明知道各自参选必输还要各自参选, 赖总当选就是天意。但这个救世主每次讲演时都说到眼圈里憋着泪😂又流不出,说台湾不属于中国理由总是不那么充分。还是李登辉废省惹的祸,这些人当选还要违心❤向孙中山宣誓😂。这台独的救世主不明白宣假誓不会得到上天的祝福?难道宣假誓的人不仅能给选他的还能给不选的民众带来福音?
@HikariAoi_Creation
@HikariAoi_Creation 11 дней назад
我來二刷 對國考生來說 憲法 法緒 行政法 都靠湯教授了😂
@linm9331
@linm9331 11 дней назад
湯德宗教授,用公正客觀、雙向溝通的互動模式,傳授、灌輸學生正確的法學知識 丶理念和素養,這才是正向教學,是學生所需要!
@casvalrolangreen377
@casvalrolangreen377 11 дней назад
以中國人的人格 他們打得贏何必容忍你事實上的台獨 直接開戰把你變成新疆西藏就好了 就是打不贏才只能嘴砲嚇人 解放軍實際上連海上自衛隊都贏不了 第一島鏈代表的是美國開創的全球海運貿易 是現在全世界經濟的基礎 台灣實際上就是美國的附庸 中國對此毫無辦法
@casvalrolangreen377
@casvalrolangreen377 11 дней назад
不是美國背叛台灣 蔣中正炸毀花園口 用美援買紐約房產 發行金圓券新台幣 剿匪失利 蔣中正背叛所有人
@gtbone0017
@gtbone0017 11 дней назад
過去的民進黨:黨政軍退出媒體..... 現在的民進黨.....黨政軍就是媒體@@"
@johnyeh8560
@johnyeh8560 12 дней назад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央特別行政公法, 所成立的非法人組織)但有公法職務當事人能力。在特別公法直接委託職務範圍內(本條例第36條),視為行政机關! 有獨立機關三要件,1.独立設力法律法源2.獨立運作財源收支預算依据3独立關防公印依法規為公共利益事務意思表示行文! 有其特定法律地位、权限及公職義務!主/監/財三委員為特別行政公法(本條例明定職務範圍/之公法職務人員,而主委係管委會對外代表人)上述三當事人/如有職務違犯,亦適用於(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治罪!
@user-fn9sy8jw7z
@user-fn9sy8jw7z 12 дней назад
直接點不推薦吧⋯⋯
@allenyu4893
@allenyu4893 12 дней назад
現在的大法官多數幫湯教授提皮包都不夠格
@user-bs4qy5tf9k
@user-bs4qy5tf9k 12 дней назад
非主權、非正常,未依照國際規定成立的正權或國家,全部枉然、全是欺騙愚民行為。
@user-yb1fj1ih4t
@user-yb1fj1ih4t 13 дней назад
ru-vid.com/video/%D0%B2%D0%B8%D0%B4%D0%B5%D0%BE-uU3aiKBmDyc.htmlsi=rjTySObU80n4MMAA&t=3938 立法院可以行使調查權,調查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否未超脫政黨,但如果立院調查權被大法官限縮了,如何代表人民充分行使調查權調查大法官會議?現在憲法法庭關於國會改革案調查權議題的討論,根本涉及利益迴避,非常容易引發憲政危機。
@MuhsuanTsai
@MuhsuanTsai 13 дней назад
大法官會議取消了威權時代以來的速紀錄,對所謂司改的評論極為犀利,推薦1:06
@kc045432
@kc045432 13 дней назад
符合113年
@yinliohsu6332
@yinliohsu6332 13 дней назад
100分的教授
@user-mu1ze8st7s
@user-mu1ze8st7s 13 дней назад
藍白現在可以倒閣。
@user-zq4fn1wk1u
@user-zq4fn1wk1u 7 дней назад
你愛吃快過期的液蛋你自己吃。我要知道我花的納稅錢 是怎麼去買那些液蛋的!